法院案例库案例: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文摘   2024-07-09 07:31   贵州  

这个指导案例,有两个点特别有指导意义:
一、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损害”并未界定为仅指侵权造成的损害,包含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代位求偿权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
二、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换句大白话:别人买的保险是为了解决别人的保障,并不能解除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类型的保险保障不同的利益。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之。也不能简单一句“我买了保险的”就认为是可以解决一切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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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风知松
劲松,一个有点逗比有点理想的法律人。星火虽微,但期待用自己的力量传播法治声音;现实路艰,仍不忘初心,坚持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法旅虽苦,常怀感恩之心去欣赏沿途风光,分享点滴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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