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转让过股权的老板小心了

文摘   2024-07-03 10:01   贵州  


为解决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最高院官宣了第一个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新《公司法》同步实施。

其中第四条的第一项明确,如果股东转让的是还没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即使股权是在2024年7月1日前甚至更早之前转让的,也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这对部分股东而言风险大幅提升,因为根据新法:未来出资期限到了之后,买方(新股东)没有缴足出资的,卖方(原股东)将承担补充责任。具体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也就是说,原股东能不能和出资责任说再见,取决于买方(新股东)有没有按期缴足出资。这里面最大的风险是什么呢?

举个例子:A、B一起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认缴出资300万、200万,认缴期限为6年。公司成立后的第2年,A就把所持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认缴期限到了之后,C并没有实缴。

如果这时公司负债累累,被债权人起诉,那么对方不仅能要求公司还钱、现股东C在未出资的300万范围内还钱、还能要求原股东A对该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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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风知松
劲松,一个有点逗比有点理想的法律人。星火虽微,但期待用自己的力量传播法治声音;现实路艰,仍不忘初心,坚持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法旅虽苦,常怀感恩之心去欣赏沿途风光,分享点滴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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