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库案例: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

文摘   2024-07-16 07:16   贵州  

这个案例,其实和2023年仁怀法院一个再审改判案件是一个争议核心,那就是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一方存在事故责任时,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实要求非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的规定是这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没有,第一款第(二)项说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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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风知松
劲松,一个有点逗比有点理想的法律人。星火虽微,但期待用自己的力量传播法治声音;现实路艰,仍不忘初心,坚持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法旅虽苦,常怀感恩之心去欣赏沿途风光,分享点滴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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