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高某梅行贿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

百科   2024-11-01 06:30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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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行贿犯罪作为腐蚀社会风气、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毒瘤,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高某梅行贿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行贿犯罪案例,其中不仅涉及对行贿行为的严厉惩处,更突出了对行贿犯罪所得的坚决追缴。本文将从案件背景、行贿行为的构成、法律适用、审判过程、追缴措施及法律意义等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某梅行贿案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然而,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基金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基金公司在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随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二、行贿行为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结合高某梅行贿案的具体情况,行贿行为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高某梅作为自然人,具备行贿罪的主体资格。

  2. 客观要件:行贿罪的客观要件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高某梅通过购买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符合行贿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行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而故意为之。高某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4. 目的要件:行贿罪的目的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获取的利益。高某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符合行贿罪的目的要件。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高某梅行贿案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1. 行贿数额巨大:高某梅行贿数额共计1200万元,且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承销业务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2. 谋取不正当利益:高某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行贿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后果:综合考虑高某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同时,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

四、审判过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贿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高某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行贿事实的认定:法院通过审查高某梅与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之间的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定融产品备案文件等证据,确认了高某梅行贿的事实。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高某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

  2. 行贿数额的确定:法院根据高某梅购买城投公司发行的定融产品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她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承销业务所获得的净利润,确定了行贿数额。这些数额的确定,为法院依法惩处高某梅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 行贿行为的情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考虑了高某梅行贿行为的情节。高某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还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大量的承销业务,导致国家资源被严重浪费,市场秩序被严重破坏。这些情节的存在,使得高某梅的行贿行为更加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4. 法律适用的考量: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高某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同时,法院还依法追缴了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五、追缴措施及效果

在高某梅行贿案中,法院不仅依法对高某梅进行了惩处,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具体追缴措施及效果如下:

  1. 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法院依法追缴了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这些资金被用于弥补国家损失,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冻结、查封财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高某梅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行贿犯罪所得能够得到有效追缴。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法院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加强监管和防范:通过高某梅行贿案的审判和追缴工作,司法机关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司法机关将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和追缴力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意义

高某梅行贿案的审判和追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市场秩序:行贿犯罪往往与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紧密相关。高某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法院依法惩处高某梅并追缴其行贿犯罪所得,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保护国家利益:行贿犯罪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高某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大量承销业务,导致国家资源被严重浪费。法院依法追缴其行贿犯罪所得,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3. 推动法治建设: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并追缴其犯罪所得,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高某梅行贿案的审判和追缴工作,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推动了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和提升。

  4. 警示教育作用:高某梅行贿案的审判和追缴工作,对广大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该案的公开审判和追缴工作,司法机关向全社会展示了行贿犯罪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5.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可以消除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有助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七、结语

高某梅行贿案的审判和追缴工作,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决心和力度。通过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司法机关不仅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还推动了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在未来的工作中,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和追缴力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同时,广大企业和个人也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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