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最近很苦恼,没想到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的房产证,突然有一天就被县自然资源局注销了。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一下!
01
案情简介:
房产证被注销 房屋被强拆
孙先生在黑龙江省某市某县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物,此房屋及附属物系孙先生在购买同村村民郭某的老房子及猪舍基础上整修、添附而成。追溯得知,该房屋是郭某从裴某处购得,有房屋所有权证。
县自然资源局对原房主(裴某)作出注销决定,撤销登记在原房主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相关单位对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孙先生遂委托了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02
中征律师维权过程
中征律师经过综合研判,认为原房主系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县自然资源局在无合法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作出案涉注销决定,侵犯委托人作为所涉房屋的买受人及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该注销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中征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注销决定,县人民法院仅确认该注销决定违法,未予以撤销,中征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注销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应当尽可能地将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要遵守信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测的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的形成存在特定历史因素,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甄别认定处理,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妥善处理行政管理目标正当性和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不宜任意打破已经稳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其作出的注销决定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撤销,其发布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在注销决定被撤销后亦不发生效力。
03
【诉讼结果】
最终,市中级人民判决:撤销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注销决定。
到这里,孙先生和他的家人才终于松了口气。
04
判决书
05
中征律师提醒
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需要主动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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