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裁定:撤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并发回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胜案过程
主办律师代理委托人将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诉之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征办案团队指导委托人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后收到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针对该不予赔偿决定书,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该不予赔偿决定书,但并未进行实质审查,未考虑当地该项目对于违章建筑的补偿及奖励政策,未作出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给付判决,仅仅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中征办案团队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使得本案又回到行政途径,故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规定,本案中,区政府对上诉人覃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张家界中院确认违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区政府、某办事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属某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考虑当地该项目对于违章建筑的补偿及奖励政策,作出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补偿决定。
原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使本案又回到行政途径,该裁判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定程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裁定,撤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征律师普法
历经一波三折,中征律师和委托人锲而不舍的维权道路现曙光。通过该案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贴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而不能仅仅撤销原赔偿机关作出的决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纠纷,而非将纠纷再次退回给赔偿义务机关,使纠纷重新回到行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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