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案】镇政府无授权不具备强制执行权,中征律师火眼金睛找准问题确认违法
文摘
社会
2025-01-31 08:00
湖北
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不能随意为之。本案中,委托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及时寻求了中征律师团队的帮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系湖北某村人,其与某村委会签有《农村土地(堰塘)承包合同》,在该村租赁10亩土地用以居住并进行养殖活动,期限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后该地块被纳入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范围,并被当地镇政府予以强拆。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陈先生遂委托中征律师代为主张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经过综合研判,认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系未经法定程序且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过程中,中征律师表示,镇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对陈先生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限期拆除的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程序,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另外,即便村委会与陈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因镇政府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主强拆。因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理应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经审理,法院认可了中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极端状态,房屋则关系到群众的居住权和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尤其应当注重对群众权利的保护,法院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应当从严审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为了防止被拆除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等,需要提前做好证据保存,如对屋内屋外进行拍照录像,避免后续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时缺少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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