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湖南胜案】某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中征律师出马捍卫公民信息知情权

文摘   2025-01-28 16:50   北京  



湖南胜案捷报



本案办案团队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尤其在征收案件领域,信息的透明与公开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许多单位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导致相关信息闭塞,征收流程缺乏透明度,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中征律师建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近期,中征律师再一次见证了法律为维权撑腰的真实案例,中征律师助当事人廖先生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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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委托人廖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及承包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某镇,因相关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委托人秉持着对自身权益负责的态度,向该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


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这一信息对于委托人判断征收工作是否合规、自身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至关重要。


后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但令人遗憾的是,该答复以申请信息不由本单位制作和保存为由,建议委托人向该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这一答复看似回应,实则未能真正解决委托人的核心诉求,也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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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由此可知,该县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公开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委托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信息属于该县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工作所必需的材料。


综上,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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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株洲市人民政府支持了我方观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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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提醒


申请信息公开,是每一个公民不容剥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有权利、有理由去了解涉及自身利益的全部政府信息。倘若遭遇信息公开申请不被答复,或者得到的答复存在错误、敷衍等不合理情形,公民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这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打造阳光透明政务环境的积极举措。


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法律支持至关重要。中征律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信息公开维权领域经验丰富。若您在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中征律所。我们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您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合理侵害,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生活的每一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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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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