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土地征收是常见现象。然而,征收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那么,在补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被征收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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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某公司位于山西省,在当地拥有合法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并已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然而,因道路建设需要,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该公司所在的国有土地。该公司对通告不服,遂依法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确认市政府通告中有关收回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坚持认为,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其有权拒绝交出土地。而市政府方面则主张,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要求该公司配合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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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这意味着,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可或缺的。
本案中,市政府虽然因道路建设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征收,但在补偿问题未决前,要求该公司交出土地是不合理的。因为补偿是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而遭受损失后应得的合理救济,只有在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交出土地。
此外,该公司还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这是因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先搬迁后补偿,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足额补偿的风险。
因此,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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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睛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但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及时公平的补偿。如果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综上所述,本案再次强调了征收过程中补偿问题的重要性。只有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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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浑云歌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工学、法学双学位,综合知识结构背景使其对案件细节有深度理解与分析能力,能精准剖析案件核心,从业以来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案件,她用自己的专业和强硬,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捍卫委托人权益绝不退让。她对每一位委托人都充满同理心,理解征拆对他们生活的重大影响,绝不让委托人因为征拆而被践踏权益、毁坏生活,是委托人在征拆困境中的希望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