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仅被电话回复合法吗?复议机关:其行为违法!

文摘   2025-01-27 16:50   北京  

江西·赣州胜诉捷报


在土地征收中,由于多种原因,很多征地信息被征收人并不知晓。这些信息,有的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的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要求相关政府机关提供。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政府机关不掌握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征地项目不存在导致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政府机关能以电话口头告知申请人信息不由其掌握或者信息不存在吗?本文,中征律师团队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本案律师团队

案情回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电话”答复吗?


委托人周先生及一家系江西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及房屋。因委托人所在地块存在建设项目,为了解相关情况,委托人向该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所涉征收项目的征收批复、征收公告等。


经查询,某县自然资源局已签收材料,后仅通过电话答复的方式回复委托人:其申请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中征律师认为,该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就该信息申请向委托人作出书面回复,故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至委托人。


在复议过程中,委托人收到了该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为本案后续程序成功收集了相应证据。后委托人收到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违法。


复议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用电话答复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程序要求。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答复职责,属程序违法,但因被申请人在审理期间已履行书面答复义务,故无责令履行内容,综上,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答复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政府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案中,该县人民政府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其在委托人提起复议之后回复的行为也没法改变其前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属性。如您类似的情况,可以联系中征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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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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