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案捷报
本案办案团队
农村实施棚户区改造,村委会将委托人宅基地收回后自行作出补偿决定,并将房屋强制拆除。该违法行为应由谁来负责?
中征律师经调查取证,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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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委托人系山东烟台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拥有房屋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澡堂。2023年2月14日,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该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委托人求助于中征律所。接受委托后,中征律师立即前往当地公安局了解案情,得知案涉房屋系在街道办同意下,由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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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案涉房屋作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街道办及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皆违法。据此,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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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依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但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对于有行政机关参与的房屋强制拆除,不应当认定系村委会等民事主体自主实施,而应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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