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处罚”!

文摘   2024-11-19 17:23   贵州  
欢迎您关注我们
遇见融媒 · 正义检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美、减肥等话题频繁出现在社交媒体的热搜,不知不觉中加深了人们的容貌焦虑、身材焦虑,个别商家别有用心大肆宣传减肥“捷径”,甚至在减肥药中添加违禁成分......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李某某明知其销售的“IU”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200元至36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17盒减肥药给范某某,后范某某又销售给唐某某等9人。




小科普: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中枢,使饱腹感增强、食欲下降的作用,但长期服用会出现失眠、腹泻、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甚至导致心律失常、心肌梗死。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李某某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减肥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2024年11月4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刑事责任虽可免,但行政责任逃不了!


2024年11月4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经审查,李某某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024年11月6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向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表示,李某某销售含有违禁成分减肥药的违法行为,或将面临数万元的罚款,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切勿以损害身体健康为前提贪图减肥一时之快,更要引以为戒,不能为谋取利益害人又害己。








守护公平正义 余庆检察一直都在
扫码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供稿:李蕙含

编辑:政治部

一审一校:陈晓洪

二审二校:陈朝伟

三审三校:刘武松

余庆检察
开展余庆检察宣传和法治宣传,传播检察好声音,凝聚法治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