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如果是其家人触犯法律时,首先想到的便是找关系、走后门。而诈骗分子正是利用这类人“救人”的急切心理,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们的钱财,当他们察觉上当受骗后,诈骗分子早已逃之夭夭或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拒不还钱。
基本案情
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后,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请张某帮忙把儿子弄回余庆来从轻处理。经查,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张某通过伪造信件和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张某某的儿子需交保证金、交生活费、交罚款、交医疗费用等为由,先后从张某某处共计骗取 58900 元。张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还账和日常开销。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绝不容许有人干预司法办案,妨碍司法公正。请广大群众在得知亲属触犯法律后,不要意图通过他人找关系或走后门来达到降低亲属刑罚的目的,更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赵智娜
编辑:政治部
审核:刘武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