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人分饰两角,女子“恋”上闺蜜前男友

文摘   2024-11-13 16:51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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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网络社交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作祟,他们瞄准他人通过网络谈恋爱时急于求成的心态,借助社交软件实施诈骗,先是甜言蜜语哄骗,再配上所谓的“人证”,那些被恋爱冲昏头脑的人往往最容易对其深信不疑。



王某在得知其闺蜜邹某某与男友杨某分手后杨某仍希望与邹某某继续交往,王某想到杨某平时舍得给邹某某花钱,便产生了想从杨某处骗点钱来使用的想法。


王某用自己的微信添加了杨某,告知杨某这个微信是邹某某的新微信,之后王某便以邹某某的身份与杨某在微信上聊天,并告诉杨某自己怀孕了,孩子不是杨某的,但愿意不要孩子,之后就和杨某好好过日子。因杨某没钱,“邹某某”便让杨某去贷款,为了让杨某相信,“邹某某”告诉杨某让自己的闺蜜王某陪他去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贷款下来后,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万元给王某让王某转给邹某某。后王某继续以邹某某的身份和杨某在微信上聊天,以愿意进一步与杨某发展恋爱关系等各种说辞骗取杨某1万余元。


后杨某发现自己添加的邹某某的微信号实际是王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案。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法院开庭审理,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在网络上社交一定要记得核实身份,网络面纱下可能隐藏着各路牛鬼蛇神,因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信网线另一端的他(她),在涉及金钱利益的时候,一定要多方核实确认身份,不要轻易转账,防止落入“圈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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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嘉琪

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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