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

职场   2024-12-23 20:03   山东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其中案例三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公司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提出督办意见。

报告显示,2024年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发现的15件报备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报备机关纠正;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经审查,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
案例三: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来源:法治日报,编者:蒋阳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现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为避免因栽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请各中院执行局务必高度重视,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汇总本辖区该类执行案件,并于12月13日18时前将相关案件情况台账,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上报下达”模块报送至省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法院执行局

附:《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贵任的判项暂缓执行案件清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12月5日

来源:日知法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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