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4〕9号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具
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有扰乱市场秩序、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性质的重
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并提出举报奖励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申报告知,并决定启动奖励申报程序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标准审核、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举报人提出奖励请求,应将相关诉求情况一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奖励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举报记录》上记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认定奖励等级,说明奖励依据,核定奖励金额,经办案机构、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记录》《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及罚没款票据等案件材料(涉嫌犯罪的案件,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报送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查。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举报奖励的,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审定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因举报人个人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经办人员应当将原因和经过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信息,以便后期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身份证信息由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代替,并在《举报记录》载明。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委托书落款署名填写身份代码,不提供匿名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要求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资料提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奖励领取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到位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举报人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经办人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案审会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办案机构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
(二)分管局领导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部举报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上述经营活动主体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上述经营活动主体解除劳动合同、与经营活动主体存在业务联系以及经营活动主体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劳动关系、业务联系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不高于1%的比例上浮,具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内部举报奖励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奖励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将审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罚没款票据和举报人信息(身份证、委托书、银行卡)等相关奖励手续制作复印件,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原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中,复印件交财务机构入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应按年填制《XX年度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对年度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表述中,“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记录
附件2: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领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附件3: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附件4: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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