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0号建议答复的函
黄倚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推动省级层面出台法律法规,认定和规制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于法律框架,出台制度文件的建议。
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就规范消费索赔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的支持,秉承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精神,继续加强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调查研究,适时推动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的同时,进一步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推进消费者合理维权、依法举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同时,省市场监管局也积极推动在制度机制层面为规制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提供支撑。2023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以长江中游三省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为契机,提请建立长江中游三省跨区域依法规范处置投诉举报制度,推进长江中游三省消费维权协作制度机制建设,该项任务已列入2024年长江中游三省市场监管协同发展重点项目。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协同湖北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长江中游三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争取在今年6月前印发。
二、关于建立容错机制,优化考评制度的建议。
构建完善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容错机制,有利于减轻基层干部考评压力,鼓励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将以贯彻落实我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持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有效控制执法风险。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共同认清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危害,充分考虑当前职业投诉举报的现状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科学合理设定群众满意度测评体系和失职渎职情形,保障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建立异常名录,实现信息共享的建议。
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鼓励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勇于突破。2022年,支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宜春市关于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2023年,支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颁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宜春、九江两地均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并要求将异常名录通报当地司法行政、信访、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在起草《长江中游三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也将积极总结各地探索经验,推动三省共同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并向各自辖区同级司法行政、信访、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四、关于强化行刑对接,形成有效震慑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的分析研判,发现恶意投诉举报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多提宝贵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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