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反复地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履职申请,不予受理!

职场   2024-12-10 20:06   山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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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澧县***糖果厂生产销售的“薄荷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行为,向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而其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为由,于2024年10月26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你曾于2024年9月9日以澧县***糖果厂生产销售的“薄荷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行为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后,已于9月29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你以下事项:1.其投诉举报的案涉“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问题,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已停止生产上述“薄荷糖”,且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教育及普法宣传,并决定不予立案。2.其投诉举报的案涉“薄荷糖”未经检验出厂问题,属于对同一产品分多次进行投诉举报,严重浪费行政执法资源,且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和2024年8月2日分别提出2次行政复议均被驳回,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3.经全国12315平台提示,申请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累计投诉达906次,举报达733次,其诉求均要求较高额度的赔偿,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以及“知假识假”故意“买假”,并非普通消费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决定除确有违法事实经调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外,不再支持申请人的其它任何诉求。如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1日寄出上述《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该邮件10月3日即抵达江西省**市**县交通路揽投部,但你至2024年10月30日止仍未签收。2024年10月1日,你以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上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与本案请求事项完全相同。澧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上述《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你的行为属于对同一产品分多次进行投诉举报,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故对此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是,该不予受理决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遂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你是否受理该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驳回你的第二项复议请求。

又查明,2024年6月21日和8月2日,你分别以被申请人未告知对上述“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和是否立案,未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次。澧县人民政府查明在同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已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你投诉举报的案涉“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还告知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7月22日和10月18日,澧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8号、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决定驳回你的复议请求。同年9月11日,你又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上述“薄荷糖”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告知是否决定立案为由申请重复行政复议1次,澧县人民政府于9月14日作出澧政复不受字〔2024〕10号,决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你对被投诉举报人澧县***糖果厂的诉求,被投诉举报人已明确拒绝调解,你可另行途径寻求救济;被申请人已通过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明确告知你对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亦通过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明确告知你对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对未经检验出厂的行为决定不予受理。因而,你再以上述“薄荷糖”存在未经检验出厂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寻求处理,已无实质意义。况且,上述澧政复决字〔202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针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你的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决定受理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你若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23年以来,你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共12次。除本案和上述4次行政复议申请外,你另于2023年4月30日和同年7月12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蜂巢蜜”虚假宣传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2次;于2024年5月9日和同年6月14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牛杂粉”产品配料标注不合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2次;于2024年8月8日、9月14日和同年10月18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常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土红糖”涉嫌“执行标准错误”“未经检验出厂”为由申请行政复议3次。另经全国12315平台提示,你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累计投诉达906次、举报达733次。

综上,你长期、反复地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履职申请或者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正常数量,存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的嫌疑,涉嫌浪费行政资源。故,本案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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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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