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人员遭遇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时的应对

职场   2024-12-14 20:16   山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那么,什么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执法人员遭遇阻碍执行职务,应当如何面对?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方面

行为实施者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行为人未达到14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具有责任能力,那么其行为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二)主观方面

实施者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有意进行阻碍。比如,当事人清楚看到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执法任务,却故意上前阻拦,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才可能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而实施了某些行为,一般不构成此违法行为,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方面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对这种行为的阻碍,会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国家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

(四)客观行为方面

1.实施了阻碍行为。

这里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地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各种非暴力方式(如言语上的吵闹、辱骂、谩骂、无理纠缠,肢体上的拉扯、推搡、阻拦、围堵,或者设置障碍物等),故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干扰、妨碍、阻止。如果是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

例如,执法人员在街头依法进行执法整治,当事人在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干扰执法人员正常工作,就属于阻碍行为。特别地,实践中有下列几种常见的情形,需要引起注意:

(1)拒绝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的各类执法文书或现场笔录中签字

一般来说,当事人有权对执法文书或现场笔录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如果认为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合理原因而拒绝签字,是在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审慎对待,并非是故意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的流程。
但如果当事人纯粹是出于无理取闹、故意拖延执法进程等不良目的而拒绝签字,并且伴有其他诸如吵闹、谩骂等干扰执法行为的,则有可能构成“阻碍”行为。

(2)撕毁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的各类执法文书或者现场笔录

此情形属于“阻碍”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具的执法文书和现场笔录是执法工作的重要记录和依据,撕毁这些文书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干扰了执法人员对执法活动的记录、后续处理等环节,属于通过明显的不当行为故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妨碍,符合“阻碍”行为的特征,若情节严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在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情况时拒不透露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在一些行政执法场景下,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执法情况不了解、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等合理顾虑而暂不提供个人信息,这时的单纯拒不透露个人信息本身不一定构成“阻碍”行为。
但如果执法人员已按照规定说明情况并保障信息安全等前提下,当事人仍拒不提供且伴有其他如拒绝回答合理问题、干扰询问正常进行等行为,才可能构成“阻碍”行为。
例如,执法人员询问与执法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一概不回应且故意通过沉默、躲闪等方式阻碍询问的正常推进,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阻碍”。

(4)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开门(家门或工作场地门)

此种情形需全面考量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以及行为人不开门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表现等因素,来准确判定是否属于“阻碍”的行为。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未依法履行必要告知程序,比如未明确表明身份、未说明执法检查的依据、目的及具体要求等情况下,要求进入家门或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此时行为人不开门可能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以及对不明身份人员闯入的正常警惕心理,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简单认定为属于“阻碍”的行为。

但当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规范,履行了诸如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执法检查的合法依据(如依据某具体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开展此次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是为了核实某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等)以及告知当事人相关配合义务等充分的告知义务后,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却无正当理由(如并非因身体突发不适等客观原因)坚持不开门,以此来故意拖延或干扰执法进程,妨碍执法人员进入场地开展正常的执法检查工作,这种情形下则有可能构成“阻碍”行为。

(5)在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予配合(比如扣押车辆时不提供车辆钥匙等)

这种情况属于“阻碍”行为。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这是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实现执法目的的必要条件。像扣押车辆时不提供车辆钥匙等行为,直接妨碍了执法人员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使得执法活动无法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属于通过消极不配合的方式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被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属于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他们在执行职务时是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例如,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等执法活动时,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执行的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职务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的职务,或者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1)“依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开展的,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些规定明确了他们的职责、权限、执行程序等内容,唯有符合这些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才称得上是“依法”执行职务。

谁有权评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否“依法”?主要有以下几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评判权。当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出现争议时,会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实来进行审查与判断。例如,若违法行为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便会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全面审查。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各国家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的监督部门,比如监察部门、法制部门等,这些机构有权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审查,以此判定其是否依法依规行事。就像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会对民警的执法行为开展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予以纠正。上级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备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能够对其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审查。倘若发现下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违法行为人或旁观者个人怎样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未“依法”,都绝对不可以阻碍其执行职务。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即便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去表达与解决,而不能采取阻碍行为,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进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如果现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没有人身强制权的普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遇到此类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持冷静和克制:要避免与违法行为人或旁观者发生激烈冲突,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执法人员需始终保持专业和理智,以平和的态度向对方解释执法的依据和目的,努力争取对方的理解与配合。时报警求助:倘若现场情况无法控制,执法人员应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请求警力支援,以保障自身安全以及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收集证据: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违法行为人的言行、阻碍执法的行为等内容,以便后续作为证据使用。

(2)“执行职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按照其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具体工作和活动。这些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安机关接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类治安警情后的一般处理流程

(一)接警与出警环节

1.接警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会详细记录警情信息,包括报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等。这是后续处理的重要依据。

2.出警

指挥中心根据警情信息安排警力出警。出警人员必须是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可在民警的带领下协助开展处置工作,但不得单独处警。民警出警时需携带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记录仪、警棍、手铐等。

(二)现场处置环节

1.到达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首先要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正在执行公务。

2.控制现场秩序

(1)口头制止

明确、严厉、规范地警告阻碍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必须立即停止,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明示围观人员不要围观,避免误伤。在此过程中,民警不得使用挑衅、引诱性语言,避免激化矛盾。

(2)强行制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言词阻碍:对以侮辱、谩骂等言词方式阻碍执法的,民警应保持冷静,不受干扰,不得与其对骂。经多次口头警告仍拒不执行命令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

不作为阻碍:对以行为挑衅、软对抗等不作为、慢作为方式拒不执行命令的,同样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例如,驾驶人在机动车内拒不执行命令且不开门窗,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经明确告知将采取破门破窗、拖车的措施仍拒不执行命令的,可以破门破窗后带离、拖车带离,或者采取固定车辆的方式迫使其配合执法。

轻微暴力阻碍:对以抓扯衣服、撕抢警号、掀打警帽、抢夺执法装备、拖拽、缠抱、肢体碰撞等轻微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或者袭击民警的,可以徒手制止、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制止。对冲闯警戒线、警戒区的,可以使用警械制止。

严重暴力阻碍:对以扇耳光、拳打脚踢、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等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或者袭击民警的,可以使用警械制止;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制止。驾车逃逸的,立即请求部署堵截,但除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民警不得驾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查等方式处理。

煽动阻碍:对相关人员以喊“警察打人”等煽动群众方式阻碍执法的,民警应当继续完成既定执法行为,不犹豫停顿,警告煽动者,责令其立即停止煽动,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诬陷阻碍:对女性以脱衣服诬陷民警“耍流氓”方式阻碍执法的,责令其立即穿上衣服。对不听劝阻的,尽量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利用衣物、约束毯等遮挡约束,尽快带离现场。现场没有女性工作人员的,处置时避免接触其敏感部位。

自伤、装病阻碍:对以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阻碍执法的,立即制止,有人员伤亡的,及时救治伤员。对以声称有严重疾病、装病、装死方式阻碍执法的,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到场救治,或者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到场救治,以送医方式将其带离现场。

下跪阻碍:口头告诫的同时,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弯腰或者下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避免站立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反感或者被利用炒作。劝说无效、拒不起身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

(3)应对采访拍摄

注意做好媒体记者采访和围观群众拍摄应对工作,防止引发负面影响。

3.救治伤员

如果现场有人员受伤,包括执法人员、违法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民警应及时联系医疗急救部门到场救治,或者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

(三)调查取证环节

1.证据收集

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证人证言、物证等。收集证据时要确保程序合法,避免证据被质疑或不被采纳。

2.制作笔录

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制作笔录,详细记录事件的经过、当事人的陈述等信息。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字确认。

3.案件办理

(1)初步审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2)依法处理:如果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后续处理:如果案件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办理。

总之,公安机关在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类治安警情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被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单位在公安机关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类治安警情处理中的地位、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被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

1.地位

被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和受害者,他们的执法行为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其正常执法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陈述和证据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享有的合法权利

(1)人身安全保障权:在执法过程中,若遭遇阻碍执法行为导致人身受到威胁或伤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并依法追究违法嫌疑人的相应责任。

(2)陈述和申辩权:有权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等情况,并且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获得法律援助权: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帮助时,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应当履行的义务

(1)配合调查义务: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遵守程序义务: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遵守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当行为干扰案件的处理。

(二)被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属单位

1.地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属组织,在案件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协助和支持地位。单位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背景信息,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法背景。

2.享有的合法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案件的处理进展和结果,以便对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内部评估和管理,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协助调查权: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调查案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以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3.应当履行的义务:

(1)管理和教育义务: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应对阻碍执法行为的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协助处理义务: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积极协助处理案件,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如果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类治安警情(例如有案不立等),被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单位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

1.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治安警情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治安警情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向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投诉

公安机关内部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督察部门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法制部门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对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警情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据这些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法制部门等内部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反映。

4.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相关检察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此类治安警情属于执法行为不当,符合检察监督的范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依法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类治安警情的行为进行监督。一般是向案件发生地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可通过书面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详细说明事件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情况等关键信息。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1.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沟通不畅或误解等情况,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单位与公安机关都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沟通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单位可以派出代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了解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警情。

2.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

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级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单位作为工作人员的所属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是一种合法的监督和维权途径。单位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反映下属工作人员遭遇的治安警情处理不依法的问题,并请求上级机关予以监督和纠正。

3.建议或请求检察监督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职责。单位作为国家机关,为维护自身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以及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请求,促使其履行监督职能,保障执法公正和工作人员权益,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请求,希望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情况进行监督并促使其依法处理。同样可通过书面材料等规范形式,清晰阐述单位工作人员所遭遇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未依法处理的现状。

综上所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及相应处理规范。从其构成要件的细致剖析,到公安机关接警后的一系列处理流程,再到被阻碍工作人员及其单位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在公安机关未依法处理情况下可寻求的救济途径,各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此,也想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说几句心里话。在执法过程中,倘若遇到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况,大家首先不要慌,要保持冷静沉着,慌乱只会让局面更加难以掌控。其次不要怕,要坚信法律会为合法的执法行为撑腰,正义终将战胜不法。同时,自身执法行为要硬,务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只有自身执法过硬,才能在面对阻碍时有底气。再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态度要硬,如果不幸遭遇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不依法处理的情况,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权,切莫让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忍气吞声。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法治尊严的捍卫,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来源:城管执法工作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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