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豫05行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住所地安阳县。
经营者杨某鹏,男,200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霞,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杨某鹏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光。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某鑫,副。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宋会光,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翔。
委托代理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诉被上诉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上诉人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委托代理人赵某霞,被上诉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庭应诉负责人李某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宋会光,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某翔、马晓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3月5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2024年3月26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安县政复决〔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安县政复决〔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磋商函,称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提供了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现场检查,调取查看店内监控,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向杨某鹏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12月6日对杨某鹏进行了询问;12月12日调查终结;2023年12月28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送达了安县市监罚告〔2023〕吕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4年1月8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作出(安县)市监处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酒点半小吃店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杨某鹏不服,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县人民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4年1月8日对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作出(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经营的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安阳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安县政复决[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安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讯问笔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磋商函》、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等材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证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过酒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关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主张因未成年人李某康使用手机卡、微信、支付宝,就能够认定是成年人的理由不成立。针对未成年人能否办理手机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回复,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电信业务经营者自有营业厅代为办理,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够办理手机卡,并使用微信、支付宝,是否使用微信、支付宝付款不能作为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依据。对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主张的“能够办理手机卡,并使用微信、支付宝就应视为成年人”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及其经营者杨某鹏,在售卖酒时有验证顾客是否为未成年人的义务,对于其主张的“由于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履行相关职责从而导致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不知道不能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理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及其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所作出的“1、警告;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正常的行政处罚结果范围之内。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安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了安县政复决〔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要求撤销对其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的诉讼请求。
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上诉称:一、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明案件关键事实。案件来源是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诉讼公益的磋商函。起因是2023年10月4日凌晨,宋某涛、宋某洋、李某豪、李某康(17岁)在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吃饭喝酒的事实,但是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该案时本可以马上查看其微信、支付宝消费支付账目记录,落实其每一次消费,但却不作为。李某康消费时用微信支付125元,宋某涛用支付宝支付50元。根据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使用手机绑定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进行网银功能进行支付,故认定李某康是成年人。本案关键证人李某康在用微信时换成他的头像,更证明他想让人认为他是成年人。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在销售酒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卖给成年人酒水,是合法行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清事实真相就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利用微信、支付宝网银功能支付成功的人,认定其是成年人完全正确的。该案件的产生,是因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在销售酒时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也没有进行监督。在吕村日常消费过程中未见小饭店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和“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提醒。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监督失职行为,却利用职权,告知和处罚同时进行,小过重罚,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1.被诉处罚决定没有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五、六、八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手段是否恶劣、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宋某涛、宋某洋、李某豪、李某康在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饮酒,是在下达整改通知书之前。4名未成年人喝酒,出钱最多的李某康未参与抢劫。销售酒与4名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应当将抢劫犯罪行为的追责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的销售酒水行为进行联系。安阳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也没有考虑到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提出质疑的未成年人盗用成年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显示两个成年人,加上四个未成年人,涉案六个人,两个成年人微信、支付宝付款购买酒,四名未成年人饮用。3.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体现法律的温度和适度。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小过重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进行宣传、告知、监督,告知、处罚同时进行,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诉讼公益的磋商函,并无不妥。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过罚相当”的法律精神。李某康微信头像换成他本人的头像,打工赚钱回家邀请朋友小聚,微信支付消费款买单的派头,进一步增加了他是成年人的表象。李某康父亲说其子未满18岁,出具的证人证言没有监护人在场,不能作为证据。请求:1.撤销(2024)豫0522行初13号行政判决;2.撤销(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3.撤销安县政复决(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4.退回已缴纳罚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上诉费由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取的2023年11月27日案涉小吃店店内监控视频显示未成年人李某康当日在该店喝酒,2023年1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案涉小吃店经营者杨某鹏承认多次向李某康等未成年人销售过酒的违法事实,未成年人李某康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多次在该小吃店消费酒的事实,结合经营者杨某鹏与李某康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凭证、消费记录凭证等证据,能够认定酒点半小吃店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以李某康能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认为李某康为成年人的理由不成立。杨某鹏作为小吃店的经营者,应知晓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应当能够通过外貌、身高对消费者进行基本的年龄判断,存在不确定时,需查验消费者的身份证。且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的行为较为广泛,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不能以此认定消费者为成年人。因此,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在未确定消费者是否成年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让未成年人在店内喝酒,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销售酒的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处罚。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结合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依据裁量因素,作出200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根据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等材料,一审法院查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自2022年12月13日开店以来,多次向李某康等未成年人销售过酒,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2.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法律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的(安县)市监处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根据讯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门店照片、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事实。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安阳县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李某康、宋某涛通过微信转账或扫码支付费用故而认定两人是成年人,对其销售酒水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法律规定酒类经营者对于未成年人购买酒有特别的注意、识别义务,这是法律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经营者判断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应当根据生活经验、未成年买酒并消费的实际状况判断,不能判断时应当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并未履行查验未成年消费者身份的义务,在不能判断时,并未要求未成年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其次,案涉未成年人不但在店内购酒,还在店内饮酒,从次数、饮酒时间分析,经营者应当足以判断消费者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后,使用电子支付就当然推断购买者属于成年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故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县**镇酒点半小吃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如意
审 判 员 袁武明
审 判 员 阎丽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钰莹
书 记 员 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