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MB1670946/2024-00423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公开日期 | 2024-12-1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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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2024年7月22日,我局接到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通报,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2024年7月22日16时接诊两名患者,该两名患者在2024年7月20日17时在海岸城5楼楼兰新疆菜共同进食后,于21日出现呕吐、腹泻、发热等症状。我局会同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工作人员至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对当事人店内食品原料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7月23日,我局又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7月20日晚在海岸城5楼楼兰新疆菜就餐后发生了发烧、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调查分析确定:根据三户人家仅有7月20日晚餐共同就餐史、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病人临床症状、潜伏期符合肠炎沙门氏菌感染发病特点,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位专家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21年版)》判定这是一起因食用经开区小白杨餐饮店7月20日晚餐而引起的肠炎沙门氏菌食源性疾病事件。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了调查报告。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依法处罚。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经开市监处罚〔2024〕00059号
当事人:经开区小白杨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20292MADFG8CW1K
经营场所:无锡经济开发区海岸城39-501第513号
经营者:胡朋
2024年7月22日,我局接到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通报,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2024年7月22日16时接诊两名患者,该两名患者在2024年7月20日17时在海岸城5楼楼兰新疆菜共同进食后,于21日出现呕吐、腹泻、发热等症状。我局会同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工作人员至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对当事人店内食品原料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7月23日,我局又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7月20日晚在海岸城5楼楼兰新疆菜就餐后发生了发烧、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会同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工作人员至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对当事人店内环境,人员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2024年7月30日,我局接到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食用经开区小白杨餐饮店7月20日晚餐而引起的肠炎沙门氏菌食源性疾病事件。为此,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20日晚餐时间,有潘女士一行9人、钱先生一行4人、陈先生一行2人(三户人家互不相识)在经开区小白杨餐饮店用餐,其中潘女士一行9人在圆1桌用餐,菜单为:新疆羊肉串10串、长剑生烤羊排、锡箔酸汤牛杂、新疆羊肉手抓饭、和田烤包子、炙烤馕坑肉4串、和田架子肉2份、新疆手工肉囊1份、大风车椒麻鸡1份、楼兰经典大盘鸡1份、干煸炒面1份、胡麻油沙葱炒土鸡蛋1份、乌兹别克罐罐牛羊炖1份、楼兰煮现奶茶1份,共消费677.25元; 钱先生一行4人在A3桌用餐,菜单为: 新疆羊肉串4串、新疆羊肉手抓饭1份、新疆手工肉囊1份、大风车椒麻鸡1份、咔赞之夜烤羊腿1份、薄饼卷羊肉粒1份、新疆干果酸奶水果捞1份、哈萨克手打老酸奶1份,共消费325元; 陈先生一行2人,消费者自述当天点餐包含凤梨牛肉串、羊肉串、缸子肉、椒麻鸡、甜品,共消费137.5元。三家共同进餐食物为羊肉串、椒麻鸡。上述 15人在进餐后8人都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其中6人前往医院就诊。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3日组织流调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调查发现:该饭店后厨较小,环境一般,现场发现厨师未佩戴口罩手套操作,厨房内气温高,现场无留样。调查分析确定: 根据三户人家仅有7月20日晚餐共同就餐史、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病人临床症状、潜伏期符合肠炎沙门氏菌感染发病特点,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位专家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21年版)》判定这是一起因食用经开区小白杨餐饮店7月20日晚餐而引起的肠炎沙门氏菌食源性疾病事件。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区分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了调查报告。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139.75元。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相关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资料。事件发生后也积极整改,及时对接顾客做出赔偿,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杀。现已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笔录;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开分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锡经开市监罚告〔2024〕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对我局调查积极配合,事件发生后也积极整改,及时对接顾客做出赔偿,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情形。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39.75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51139.7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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