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一字之差,如何选择更有利?

文摘   社会   2024-10-27 08:30   北京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当然无法跟征收方签协议。这时候,某些征收方为了征收加快进度,协商不成便不顾法律规定强拆房屋。

如果房屋被强拆,老百姓不要过度担心,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这两种方式应该如何选择呢?中征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详解!


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在行政机关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推进项目进程,往往会通过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方式来实现其尽快用地的目的。


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其受到侵害的权益予以救济;与此同时,因为涉及征收,被征收人亦有权利通过行政补偿的方式来申请征收部门对其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行政赔偿责任和征收补偿责任竞合的问题,相对人应从二者之中选其一来寻求救济。


案例

徐某系某街道甲村村民,早年因服兵役户口迁出原住地并在城镇落户。徐某在甲村有房屋一处,后甲村涉及征收,徐某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因徐某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某街道办遂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该强拆行为经复议确认违法后,徐某提起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


在后续的行政赔偿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判决某街道办按照房屋重置价对其进行赔偿。徐某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目前徐某是否符合案涉地块补偿安置政策、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尚不明确,仍需某街道办事处继续调查核实。


如徐某享有安置权益,则某街道办应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对原则全面赔偿徐某的损失;如徐某不享有安置权益,则某街道办应参照赔偿时点改建地块或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赔偿徐某损失。


故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街道办自判决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述标准履行赔偿职责。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的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故征收部门对于徐某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同时,因为某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徐某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在此竞合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相对更有利于保障徐某的权益。


一方面,因为赔偿不低于补偿的裁判原则,行政赔偿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因为行政补偿程序不一定能囊括其全部诉求,比如因强拆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等,而在赔偿诉讼中这些可以一并主张。


本文作者

温明浩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对待工作认真、踏实,能够耐心答复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并帮助其有效的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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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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