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背后:虚拟与现实断连促成儿童的偏离“成人化”

教育   2024-12-30 20:13   安徽  


作者 | 雨上

编辑 | 雨上

26起航班公益带读:后台回复“起航班”免费参与!




据新华社消息,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从3月13日至今,引发舆论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已经过去了292天。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民众仍然记忆犹新。


据此前媒体报道,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第二天,仍若无其事地到学校上课,其手段之残忍,反侦察意识之强令人震惊。嫌疑人的成熟化行为与幼小年龄形成强烈反差,彼时,此案也引起了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惩处”的争议,从当下的判决结果来看,争议犹存。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件的三名嫌疑人均为13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且都为留守儿童。事实上,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道,其中不乏情节恶劣者。


面对未成人犯罪事件的逐渐增多,以及恶意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现象,让“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被判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刑标准”再次成为公众讨论话题。公众对于“恶童”极端犯罪的担忧和义愤以及对判决的关注,映射了人们心底对于公平正义最朴素期待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于恶意犯罪低龄化社会因由的思考。


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热搜 图源:微博截图



PART.01

童年语境的坍塌:电子媒介传播下的秘密敞开


从邯郸3名未成年杀害同班13岁同学并埋尸这一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以来,又有不少中学生围殴、欺凌其他学生的事件开始传播,有的是刚发生不久的新闻,有的是往年的视频画面。并且,据法院审理案件细节来看,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且不满十四周岁,令人震惊。


案发地现场 图源:央广网 


在真实事件的基础上,无论存在新闻搭车,我们都难以否认犯罪低龄化已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


图源:《中国法律年鉴》


更早之前,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统计,1991年-2009年间,未成年犯的绝对数量整体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上扬趋势,其中在2000年以后出现了急速增长。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以及背后真实的案件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做出了部分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可以直接追诉其刑事责任,如果满12周岁而未满14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可追诉其刑事责任。


该调整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生效,针对的是1979年所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的部分内容。从时间的跨度来看,法律法条适时且严谨的调整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比1979年的同龄人早熟, 具有充分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


从社会环境的维度来看,之所于在1979年以出现未成年人社会认知的集中变化,以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长是因为主导大众传媒的嬗变与儿童所接触信息的公开化。英尼斯在《传播的偏向》中谈到,一种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的新文明的诞生。随着媒介环境的变迁,儿童语境发生转变,童年的实质与内涵也拓展出新的意蕴空间,且产生了一定异化,甚至到了“消逝”的程度。


相较于90后,00后甚至10后,他们的童年面对的是一块块电子屏幕组成的媒介世界以及其中公开化传播与成人无异的内容。在电子时代,尼尔·波兹曼曾在《童年的消逝》中写道,“电视时代使成人世界毫无遮蔽的向儿童敞开了。”从电视的大屏转化为手机的小屏,阅读的障碍与空间都在成为一种愈加便利化的条件,故而这句箴言在今天已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尼尔·波兹曼看来,印刷术起了隔离成人与儿童的作用,使儿童无法了解社会的秘密。对儿童来说,最大的秘密是性,其次是金钱、暴力、疾病、死亡、社会关系等等。印刷术大大限制了儿童了解社会秘密的可能性,但电子时代的来临破坏了童年概念赖以生存的土壤。


在电子媒介下,社会已经没有了“秘密”,成人的权威和儿童的好奇便同时分崩离析,孩子们通常还未来得及提问,就已经被短视频为主的社交媒体给的一堆“答案”所包围。在此种传播情境下,他们不再依靠成人获取信息,而是从缺乏传播者素养的平台上摄取和吞咽“知识”。


落到儿童的语境中,儿童不再从父母那里汲取成长的养分,而是从媒介中寻找甚至被提供答案。经过一定社会规训的父母无法进行规则的传承,儿童的成长依据媒介形成了一套自由规则,由此形成了教育的断连。媒介世界中的各类愤世嫉俗及狂妄自大的形态不断填充着孩童们尚未成熟的心智,久而久之,孩童天真的外壳下包裹着一颗不再纯净的内心。


诚然,过于发达的网络,让还不具备自我约束能力和成熟是非观的儿童被迫提前进入成人世界,童年的概念在今天的儿童身上更加模糊。此时,作为一种正在家庭和学校接受教育的社会角色,原本应该在秩序和伦理中逐渐长大,却成为情绪与暴力模仿的附庸,甚至走向不法的深渊。


留守儿童“手机瘾”。图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春鸣




PART.02

社会纽带的断裂:首属群体缺位下的认同脱钩


当童年走向消逝的同时,中国儿童赖于生存与成长的差序格局也在遭受个体化趋势的侵扰。据媒体报道,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农村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将其未成年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过去4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但另一方面,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推进,二者节奏并未完全同步。一个巨大的“缺口”由此出现——202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2%,按户籍人口计算则是47%,二者相差19个百分点。


在这道城镇化“鸿沟”中,留守儿童群体随之而生。有数据显示,由于教育等城市公共服务在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分配不均,加之大城市生活成本过高等原因,我国仍有超1500万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


作为迈向成年的阶段,儿童对于社会身份认同以及权威的形成和维系需要一种集体情感,它不同于个体内在心理状态,而是群体共享的情感体验、情感规范。但因为留守儿童和父母分隔两地,其成长情境缺乏了社会控制的重要键钮。


留守儿童,在人际关系变化中的活动场所不以家庭为“唯一”。他们拥有更早具备理性和认识行为规范的机会,尤其是年轻者和年少者几乎处于一个平面,随着成人与儿童分界线的消弭,成为“网络邻居”,未成年人不仅接受着没有秘密的内容,也接受着没有秘密的交往方式,在祖安文化等各种亚文化下走向社会化。


图源:网络


作为首属群体缺位下社会化的代表,留守儿童社会年龄的“未成年期”逐渐缩短,他们的主体责任和自我责任由此显现。同时,由于父母不在身边,“隔代照料”可能无法充分满足未成年人对关爱、沟通等方面的需求。空间距离造成亲子沟通障碍,进而影响亲子关系的维护。


在“社会控制理论”中,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无法自由自在地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和越轨就会发生。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纽带”由相互关联但在分析层面上有所独立的四个要素构成,分别为依恋、承诺、参与和信念 。其中,依恋特指个体与情感联系对象的紧密关系,重点放在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依恋上,显然在留守儿童的成长中,父母的依恋在长期的空间分隔中未能有效勾连。


无论是首属群体缺位还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不确定均可能导致社会控制中亲子依恋关系的削弱甚至断裂。至此,儿童的成人化中,媒介区隔造成的虚拟断连与空间区隔造成的现实断连两相耦合,导致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不仅缺失了对父母、对权威的认同感,更有可能被偏离集体价值和公序良俗的事物影响,开始脱离或者忽视道德与法律的规范。


图源:《我们与恶的距离》截图

PART.03

舆论声讨的义愤:违法犯罪低龄化的未来走向


无独有偶,今年清远13岁男孩性侵8岁女孩的案件同步引起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此类事件发生后,舆论多期盼通过刑事惩治责任人,警示潜在犯罪行为。如同电影《第二十条》中所呼吁的那样:法律的权威,其实就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图源:《第二十条》海报


从媒体报道的案件细节和对当事家属的采访来看,这3名初中生所为确是主观恶意支配的犯罪,其恶劣与残忍程度完全突破了社会伦理的底线,不能与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是法律特殊保护对象,但未成年人一旦成为加害人,法律就会显示出刑责的“力不从心”,这也成为面对此次的恶性犯罪事件中的未成年嫌疑人,大多公众呼吁以“死刑”惩戒,以求对逝者的公平和对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


正如法学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尔姆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案的判决不仅而从具体处罚,更要看向未来,看向公平。此前,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正是考虑到现时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校园霸凌而言,法律的严惩,也可以有效防止私力报复性伤害出现,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针对此案分析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罗翔表示,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孩子而言主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在法治进行时的当下,刑法的修正,正是为了适应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现实,避免法律适用过于机械。故而,诸多法律从业者认为,此案有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的标志性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对类似犯罪具有示范意义,因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既恪守专业的法律判断,又回应舆论关切、体现公平正义,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考验立法和司法智慧。


据最高检官微消息,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对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的考虑,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十七条第三款,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的、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


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较之成年人应当有所区别并相对较轻,刑法在多个条款予以体现。第一,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作为一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相同的犯罪,对未成年人所判处的刑罚要比成年人轻;第二,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我国签署加入并且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本案对三名被告人的惩处也充分体现了上述规定和要求。


罗翔老师分析。图源:罗翔说刑法


“保护未成年人,首先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而不是‘保护’小恶魔行凶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在面对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现象中,法理的变化正在不断符合社会的需要: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统一。最终方向是营造一个未成年安全稳定成长的社会环境。


在童年概念模糊的时代,针对未成年的教育更要家庭和学校的双向发力。在家庭场域,个体完成了性格的初步形塑,学校则要在此基础上对个体的心智进行有效训练,这样才能在家庭所构建的首属世界和学校所代表的社会世界之间顺利过渡。


针对传播而言,平台社会成为公众接收信息的主要来源,平台运营方更需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优化相关内容的呈现以及议程的设置,为媒介化社会中的儿童重构童年的信息秩序,还以一片晴朗的天空,杜绝“中世纪儿童”的复归。


参考文献:

1、裴小梅.“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干预——“留守儿童”犯罪引发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128-131.

2、陈举.社会控制论视角下校园欺凌类型的甄别与防治[J].中国德育,2023,(11):17-23.

3、刘蕙.从《娱乐至死》到《童年的消逝》——网络是否模糊了儿童与成年的界限[J].新闻世界,2010,(04):96-97.

4、陈刚.劳动力迁移、亲子分离与青少年犯罪[J].青年研究,2016,(02):1-10+94.

5、罗翔 《刑事责任年龄的路径与选择》




END



26全程班上线!

五大板块,涵盖新传考研全阶段

原价8500元,现早鸟价只需要7200

点击下图了解课程详情

⬇️

针对26考研的起航班带读已上线
公众号后台回复:起航
免费加入26考研带读社群
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鞋厂24级最新喜报出炉

点击图片查看喜报详情

明年的上岸锦鲤就是你



喜欢文章记得一键三连~

拖鞋哥新传考研
“技术流”新闻传播学考研公号,为你解读考研过程的点点滴滴,用一种纯粹“技术流”的视角,还原考研真相。新浪微博:@新闻传播考研真题与真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