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6月30日,由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社区矫正宣传网联合主办的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论坛——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四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腾讯视频直播平台从中午13点开始持续了7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一致好评。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绍彦教授在会上的发言提要。特此发布,以飨读者。
社区矫正的历史使命
及其在中国现代化中的当代命运
----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四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提要
2024年6月30日 北京
张绍彦
一、正确认识和坚守社区矫正的本质:不忘初心
对社区矫正的本质性认识在于:
1.刑罚替代措施监禁刑,至于为什么监禁刑要被替代,自不待言,此不详述。但社区矫正并非源于,也不“依赖”监狱人满为患。否则可以扩建监狱。显然,犯罪的增加无论如何也不是增加监狱无法容纳的。
2.社区矫正姓社,其基本结构由三社而成:即“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正是“三社结构”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本质和功能。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其具体形式和方式会千变万化,这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和生命力所在,但社区矫正既不姓警(察),也不姓监(狱),社区矫正不容改姓。不管什么人,什么时候,都不应图谋更改社区矫正的本质,也是无法更改的。当然,更改后也就不再是社区矫正了,哪怕还盗用社区矫正之名。
3.社区矫正的基本方式是非监禁的开放式的。就此我想强调一点并提出一个问题。要强调的一点是,传统物态的高墙电网和各种“围栏”,并非监禁的唯一方式,“画地为牢”同样可以实现有效监禁。要提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禁的形式和内涵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如果监禁不再需要以传统的物理或物态形式为前提。那么,社区矫正一味强调监管、控制、不脱管,是不是会有要变社区、社会为无形的监狱的风险和危险?值得警惕和深思。
二、社区矫正的使命:牢记使命
由社区矫正的本质、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其不变的使命在于:
1.降低和减缓刑罚剥夺的痛苦,减少监禁人口,也就是降低刑罚成本。不只是经济金钱物质成本,更是降低社会成本,即增进社会的人道和文明程度,它是刑罚民主人道科学文明的体现和要求。
2.促使犯罪人适应社会生活,降低重新犯罪率。但需要明确的是,社区矫正并非比监禁刑更好的矫正和改造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监禁刑的矫正无效才导致了社区矫正的产生。至少在中国不是如此。因为中国的劳动改造监狱制度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犯罪改造制度,中国的社区矫正并非监狱监禁走投无路的替代物。这也说明社区矫正与监狱之间并非“同胎孪生”。社区矫正优于和有别于监狱监禁的最大之处正在于消除监禁症,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而监狱监禁症,不能更好的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正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社区矫正中的监管、控制和安全的观念及措施,作为普遍的和基本的原则,其科学性和合法性甚至合宪性都是存疑的。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由社会组织和社工实施的。在其没有违法犯罪的条件下,为了安全和预防,而事先对其实施严密的监管和控制,不仅是多余的,不科学的,其合法性都值得探讨。哪怕依人身危险性作为社区矫正监管控制的依据,这听起来是美好的,实际上却是危险的。因为在缺乏充分民主法治保障的条件下,人身危险性本身就是一个极具随意性的危险概念。实际上,不仅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人身危险性,任何人都可能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危险”不过是不假外出,除了“不听招呼”,这又能有多大的危害与危险呢!对不假外出等各种违规行为,都只能事后依法处罚,而不是事先监控预防。否则,那便不只是有罪推定,而是无罪先罚。而对于没有完全被实时监控的情形,只要没有违法违规,我们又要监管控制他们干什么呢?我们要帮助他们建立和适应的正常社会生活,不正是不需请假,不被监管控制的吗?更关键的一点在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经过层层严格的法律程序确认,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也需要追寻监狱的“收得下,管得住、管得好”吗?没有违法犯罪应当是社区矫正管得好的唯一标准和目标。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违规违法犯罪和受到处罚时,还要去监管控制和干预,不恰当的,多余的和不允许的。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我国社区矫正一直面临“空洞化”、“空心化”的困境。即属于社区矫正的矫正和帮扶措施都有什么,我们做了哪些实际的矫正和帮扶工作。显然,这并非无谓的影响和干预,更非监管和控制。
三、社区矫正的处境与挑战:当代命运
社区矫正面临严峻的形势,对此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高度警惕。
1.社区矫正的产生变化和发展,取决于时代的变迁和要求。当代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反纳粹反法西斯反极权和全球化为时代背景的,是在人类社会走向民主、法治和自由、权利的进程中实现的,是人类进步事业的一部分。在中国也是一样,社区矫正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社会民主与法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体现。也是在当时全球化背景下,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产物。而今,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的国际国内时代背景,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
2.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还取决于人类的犯罪与刑罚认知,这种认知主要和直接地受制于犯罪的相对性和刑罚有限性的认识。刑罚的有限性包括其正当性合理性科学性,当然也包括其报应惩罚和预防改造两个方面的有限性。
3.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面临其产生以来从未有过的时代背景。现行的社区矫正产生于二战后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历经至今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给社区矫正包括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否还能姓社,带来挑战和考验。不论是国际的或全人类的,还是国内的,各个方面的社会条件和基础,都与社区矫正产生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给社区矫正的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在当下反全球化,逆全球化,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的盛行国际环境下,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复活,东方国家、东方集权专权专制等概念的提出,反自由主义,反无政府主义,政府由服务和辅助转向极权和主导,以及刑罚的重刑主义,惩办主义等,都源于同一逻辑体系。无疑,这些都是社区矫正的未来展必将面对的。
张绍彦,山东莱阳人。法学博士,教授,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0-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1991年晋升讲师,1993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9晋升教授。2000-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调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科研成果主要有,独立撰写、主编或合作著作20余部,其中个人独著4部:《刑罚的使命和践行》、《刑事执行法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狱内侦查心理学》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刑事法评论》、《现代法学》和《中国监狱学刊》等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