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环节的37个细节提示

文摘   2024-07-09 12:32   北京  

合同签署环节的37个细节提示

1.建议用“签名”取代“签字”。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修改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故建议在合同签署条款用“签名”取代“签字”。

2.不建议采用“签名、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认为,“签字、盖章后生效”等于“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理解是:“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理解尚未统一,故不建议在合同中采用“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表述。

3.不建议采用“签字盖章/签名盖章/签署后生效”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885号〕的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签字盖章/签名盖章/签署后生效”等于“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但是,实务中有些人则认为“签名盖章”等于“签名并盖章”。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不建议在合同中采用“签字盖章/签名盖章/签署后生效”的表述。

4.不建议采用“签名并盖章后生效”的表述。该表述虽不会产生歧义,但会增加合同签署环节的交易成本,相应程序亦较复杂,故不建议采用。

5.建议采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表述。考虑到其他表述多少都会有些争议,不如使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明确。

6.如果确实希望“签名+盖章”合同才生效,可考虑采用“本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公章后方可成立生效”的明确表示。即使如此,这种表述还是会产生争议,因为如果仅签名或仅盖章的话,在具体案件中并不见得就因为该表述就使得合同不生效。

7.建议增加“清洁文本”条款。为避免修改,可考虑增加“清洁文本”条款,可以表述为:“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8.建议加上特定的签署声明条款。在合同主要由一方拟订,且涉及对方的违约责任、重要权利义务时,为进一步强调合同效力,或者为避免对方主张是格式条款而不利,可以在签署位置之前加上特定的签署声明条款,可以表述为:“重点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9.合同需要异地签署的,可以在签署条款中特别约定以下类似内容:“本合同由甲方先签署,再由乙方签署并寄回一份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均签署,且甲方确认收到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之日起生效。”

10.合同签署位置之后仍有文字的,如果这些文字并非合同的内容,则应删除;如果这些文字是合同内容,则应将其移入合同正文之中,作为合同条款,或者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合同附件处理。

11.合同正文中如果有空白区域(指用于填空的位置,比如填空项、下划线、特意留空处等,不包括页眉页脚、行间距这些空白处),作为正式签约版本,应该填上适当内容,或者删去,或者写上“无”或加删除线,以避免被恶意删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将留有空白区域的合同交于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对方在空白区域填写的内容是有效的。因此,合同文本中没有必要的空行、空格均应去掉,以避免风险。

12.建议在合同底部(WORD文档中的页脚中间)增加“第N页/共N页”格式的页码,以避免某一方恶意增减页码,由此产生争议。

13.合同文本页码应以装订在一起的合同正文(包括一起签署的附件)为准,正文前面如有标题和目录,可一并计入页码,但无实质内容的封面、封底不应计入页码。

14.合同一式几份、各方持几份,应符合实际需要。当然,合同份数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系,就算约定合同一式四份,实际只签署一份,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15.合同最好同时载有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亦可)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虽然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同于公司盖章,但实务中一般还是应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16.建议以适当方式审核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因为“合同盖了章”并不能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故为防范风险,仍应以适当方式审核公章的真实性。

17.合同文本只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的,必须确保该印章与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一致。为避免出现争议,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而非仅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

18.合同文本只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的,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有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对此在合同的相应内容中应予明确。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签约的,在合同主体处应明确列明其个人信息,在合同签署处应由其签名,而不应使用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人名章。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个人和公司签约,则在合同主体处应分别说明,并分别签署,分别代表个人与公司;代表个人签署时,应由本人签名;代表公司签署时,则可以用备案的人名章,也可以用亲笔签名。

19.合同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签名,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虽然《民法典》规定按指印也是合同签署方式之一,但考虑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不宜接受只按指印的自然人签约方式。

20.自然人的签名应当是正式姓名,不能签小名、艺名、别名、曾用名等非正式姓名。

21.自然人的签名难以认清或者与平时签名不太相同的,应当要求其重签,即在原合同文本上再次签一下。

22.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时,其人名印章和其他私章不宜作为个人签约方式,因为这些印章并无存档,难以验证真伪。

23.自然人按指印的,一般是右手大拇指或右手食指的指印。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要求自然人按指印是按哪个手指的指印,按右手大拇指或右手食指的指印是实务中的一般做法。

24.合同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阅,确认后再签约。

25.合同对方是自然人的,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有时还要考虑对签约过程录像。同时,建议在个人签署处加上签署声明条款,强调“×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全部内容,包括其中的第××、××条款等”。

26.合同对方是自然人的,应考虑由其配偶等近亲属共同签署或声明同意,并考虑由见证人签署,有时还要考虑对签约过程录像。

27.建议在合同中就签约人员有合法有效授权作出一般性的陈述保证。包括:签约人员有权限签约、签字人有充分授权且对签约方有约束力、签署协议不会违反签约方的许可文件或其他承诺。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印章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强调签约人员须有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签约人员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的,不影响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系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签约人员所签订但未加盖公章,相对人能够证明签约人员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该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但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签约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8.为避免中间页码被人为替换,一般应要求合同加盖骑缝章或者在每页均盖章。骑缝章可以是专门的骑缝章,也可以是公章,建议以后者为宜。合同确实不适宜加盖骑缝章的,可以要求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再次确认合同内容。

29.合同签名盖章的位置应当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签名盖章的位置既不能偏离太远,也不能错(如在甲方处加盖乙方公章)。

30.合同签名的位置建议设为“空白+下划线”即“____”,以方便手签。

31.建议在合同正文的下一行标明“以下无合同正文”,以防止对方或第三人在合同正文与合同签名盖章之间的空白区域恶意添加内容。

32.合同文本有手写内容的,应当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33.合同明确约定“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加盖章后生效”的,应当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不能同时签名并盖章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修改签署条款。

34.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非正式备案公章或部门章)盖章的,应要求其重新盖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等均有特定用途,不能用于签约,加盖此类印章的合同未必无效,但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合同的效力。当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对账单以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有效的,因为这是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本来用途。

35.签约现场有对方的联系人或代表的,为进一步强化合同的有效性,建议由该联系人或代表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36.合同抬头标明的合同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产生何者为合同主体的争议。

37.收到对方返回盖章的合同之后,发现对方有修改条款且不符合我方意愿的,应当尽快提出书面异议,并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保留提出异议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002)民二提字第16号〕中指出,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但未经先盖章一方当事人确认时,如果先盖章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视为先盖章一方明示或者默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来源:法学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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