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6月30日,由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社区矫正宣传网联合主办的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论坛——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四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腾讯视频直播平台从中午13点开始持续了7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一致好评。
本文是北京大学荣休教授王世洲老师的发言,特此发布,以飨读者。
在海德智库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四周年研讨会上的讲话
王世洲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下午好。
我们今天在网上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四周年,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四年来,社区矫正法已经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大规模的理论研究已经基本告一段落,虽然并没有结束,而是以一种新的面貌进入新的理论研究阶段。今天的主要问题,是研究和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我最近在新疆石河子大学,作为教育部“银龄行动”的老师在那里进行支教工作,同时进行了有关的考察。我非常感谢第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局局长屈英同志,该局刑事执行一体化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强同志,还有石河子市司法局的蒋学雷局长,为我的调研活动提供了很大帮助。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写了一篇文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技术问题”,发表在《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2卷上。
今天,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大量的实践问题。在解决问题时,我建议加强系统性思维。这也是北大历来主张的办法。我国对付犯罪的方法,就是系统化、体系化的办法。这也是刑事一体化的精髓。就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来说,采用系统性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刚才,王顺安教授在开幕词中,总结了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六个特点,非常全面,非常好!其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在这个领域中的法律,这一点很准确很重要。从刑法的角度说,我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法具有三个重要意义。
第一,社区矫正法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法制治理手段。刚才,郭建安老师也提到了,社区矫正解决了以不关押的方式处理几十万甚至100多万罪犯的重大问题。
第二,社区矫正法为中国刑事法学的深度发展,开拓了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领域。最近,在我国刑法学领域中,对轻罪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这不是偶然的。轻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与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和实行有着重要关系。社区矫正法为我国轻罪的发展提供了前提,轻罪的发展也必然会为社区矫正法的进步提供内在的动力。
第三,社区矫正法为中国刑事执行法的执行方式的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在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我认为在理论上特别需要研究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社区矫正中受到的惩罚是不是过于严厉?因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是不关押的,如果把社区矫正搞成不关押的监狱,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过分严厉,是不是符合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是,在社区矫正的理论上是不是应当放弃改造的概念而使用矫正的概念?从我在石河子社区矫正局的调研工作中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是可以很妥善地把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两个要求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在刑法学理论和刑法规定中,有没有必要在改造概念之外,补充增加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法执行中面临的这些问题,也许可以通过刑法得到解决。例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轻罪罪犯,因此,在刑法中,可以考虑对轻罪做等级或种类的分类,通过对轻罪本身的分类,在社区矫正执行中,进一步丰富执行方式的手段,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现代化。
在本次研讨会上,各位主讲嘉宾都做了很好的发言。其中,对我很有启发的有以下一些观点。
何显兵教授提出,社区矫正应当考虑最低影响,即社区矫正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监督管理还是教育矫治,都应当以是否具有矫正必要性为根本。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是值得考虑的。在“社区矫正法”第四条中就规定,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我们现在有规定:一旦定罪判刑,那就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不是就成为我国最低的刑事处分?对于轻罪和社区矫正,这种处分是不是绝对必要的?在社区矫正执行措施中提出最低影响的要求,对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是有好处的。但是,如何认识和确定“最低影响”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
胡发清秘书长主张,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建设专门的法制队伍。这是非常重要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但是,实际调查发现,“法治副校长”的法定要求并没有得到普遍而可靠的落实。目前,教育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希望这个措施能够得到落实。这样,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就可以和学校的这些专职人员和专职单位结合起来了。
陶红局长的报告全面地介绍和总结了宁波市北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非常有特色。我认为,陶局长他们的经验具有可复制性。特别珍贵的是,北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和其他社会机构相结合的。例如,和红十字会的合作,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联盟”,开展针对女性矫正对象的“情绪疗法”,甚至动员社区矫正对象现身说法、介绍如何开网店,等等。这样,北仑区三名工作人员,就成功管理了50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这个工作模式,我认为是值得总结、值得推广的。当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正确地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应有的保证有效执法所需要的权力问题,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嚣张的公然挑衅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有恰当而充分的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庞良兵院长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提出运用现代心理学的成果来助力社区矫正工作的报告,是非常具有前沿性的。通过心理学干预的方法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这是一个很科学很现代的课题。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也是很有吸引力。
青章乐女士关于社区矫正中的教育策略的报告,非常实用,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你们一方面使用“沉浸式警示教育”,把社区矫正对象拉到看守所或者监狱里参观来做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又通过红色教育、党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真情帮扶,对社区矫正对象恩威并施,效果很好。这个教育策略是成功的。各种教育帮扶措施,必须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看来,对轻罪进行分类是基础。在轻罪罪犯中,有一些罪犯只需要进行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就可以了,他们就不会再犯罪了。有一些人,却需要多下一点功夫。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从节省人力物力和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来说,是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的。
连春亮教授的报告,从理论上完整地总结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连教授是一位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或者说,是一位有着深厚理论功底的实践工作者。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使得连教授的报告不仅密切联系实际,而且富有前瞻性。
李红梅教授的报告,详细地分析总结了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影响因素。从研究方向上说,是非常典型的利用统计方法来研究社区矫正。这个研究做了很多调研工作,这个报告是调研的结果。不过,这个报告好像也借鉴了一些国外的资料和国外的论述方法。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因此,这种基于实际调研形成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于讲好中国故事是很有利的。在国际层面上进行交流时,也能够很好地与外国同行进行成果的比较。这样的研究有着很宽广的理论前景和实践意义。
我们热烈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四周年。我们将进一步实践,进一步总结,努力把中国的社区矫正法推向高质量的现代化水平。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