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阳媚为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钟阳媚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唐继发为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郑以仁为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学峰为长沙市审计局局长;
刘洪波为长沙市林业局局长;
杨应龙为长沙市统计局局长;
余宏卿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黎明为长沙市信访局局长;
谭雄伟为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邹剑钧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雪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晴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征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左武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祖湖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霞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建国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军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向平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24年10月29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接受谢茂文辞去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周天庆辞去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接受周天庆辞去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谢茂文的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谢树连的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刘军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唐翔宇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罗华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谢鹏程的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罗华的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接受余怀民同志辞去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接受陈育斌同志辞去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梁传武同志为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陈育斌同志的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梁传武同志的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曾君同志为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唐海芳同志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碧波同志的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彭家明同志的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王竞司、杨新辉同志为常德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杜强同志的常德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祖军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真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谢玉鸣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见国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曾丰琪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
彭珊珊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文莉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文惠良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宋玉娇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喻译婵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孙晖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樊英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小伍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赛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磊同志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前军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周桂珍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文晓桃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职务;
颜鹏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孙晖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詹仕萍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喻译婵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朱梅安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戴小军同志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蒋迅同志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肖宏波同志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周毅同志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宋婕同志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佳欣同志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