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工作
1.受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
2.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建议项目,就法规草案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受邀参加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每年参加2件以上法律法规立法相关工作。
3.就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建议议题;受邀参加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每年参加3次以上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4.参加会议或参与立法、监督工作前,主动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
5.受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开展的联系代表活动。
6.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参加专业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二)参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7.受邀参加“一府两院”的编制重大规划、起草工作报告、推进重要工作、开展重大活动等。
8.受邀参加“一府两院”的代表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
9.受邀参加代表建议办理调研、视察、座谈等。
10.向群众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11.进代表联络站参加学习交流、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接待群众、报告或交流履职情况等活动,每年进站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报告或交流履职情况不少于1次。参加网上代表联络站活动,及时了解群众诉求。
12.参加联系群众办实事活动,力求每年为群众办1件以上实事或推动解决1个以上实际问题。
13.通过代表联络站、12345政务热线、代表建议等方式,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并跟踪督促问题解决。
14.参加民生实事征集初定、审议票决、组织实施、监督评议等环节工作,参与过程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
15.县级代表参加县级民生实事代表票决事项监督工作。
16.参加基层民主议事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参与社会基层治理。
17.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18.参加代表专题调研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19.参加代表集中视察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0.受邀参加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21.受邀参加视察、评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22.反馈对建议答复的满意度。
23.认真参加代表集中学习培训,届内不少于2次;及时参加线上学习培训。
24.主动登记履职情况,完善履职档案。
25.直接选举的代表口头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届内不少于1次;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届内不少于2次。
26.支持配合媒体宣传报道履职事迹,讲好履职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