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

百科   2024-11-06 06:10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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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关于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这一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需报告财产情况,为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广泛,商业保险产品即属于此类。

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这一条款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保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保险法》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则主要围绕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尽管《保险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商业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性质。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一:韩某借款纠纷案

韩某因借款纠纷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告知韩某,若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名下的商业保险进行强制扣划。韩某听后顿时慌神,并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案中,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经联网,保险产品亦已纳入查控系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法院有权对韩某名下的商业保险进行强制执行。

  1. 案例二: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赵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还款,但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均未发现赵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执行法官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赵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且种类较多、缴费数额较大。经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缴费金额与保险单退保的现金价值之间相差较大,若经强制执行而退保将会产生很大损失。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被执行人赵某的保险利益损失,执行法官多次与赵某进行沟通,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赵某不予理会。最终,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10份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予以冻结,并向赵某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赵某并未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再次向保险公司送达提取保险现金价值的裁定书。

然而,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与被执行人赵某的保险合同,保单不是有价证券及物权凭证,不能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或财产凭证,因此现金价值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出了详尽规定,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以及利息并不是不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 第二,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不同于保险金,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

综上,法院向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机构发出协助冻结、扣划保险现金价值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裁定作出后,保险公司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书后七日内即将被执行人赵某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60余万元打入了法院案款专用账户。

三、商业保险可执行性的具体分析

  1. 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在特定时间点所具有的价值,通常等于已缴保费减去保险公司的费用(如佣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对应的成本后的余额。在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特别是长期寿险合同,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会形成一定的现金价值。

根据前述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因为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基于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关系的一部分。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1. 保单红利的可执行性

保单红利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其投资收益和经营状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分配的利益。与保单现金价值类似,保单红利也是投保人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保单红利的分配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核实保单红利的实际金额和分配情况。

  1. 保险金的执行限制

虽然保单现金价值和保单红利可以被强制执行,但保险金(特别是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金)通常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金通常被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受被执行人的债务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能直接执行保险金。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且该受益人与被执行人是同一人(或与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权对保险金进行执行。但这种情况下,执行过程往往更为复杂,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四、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的商业保险产品,法院应核实其种类、金额、投保时间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要。在必要时,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1. 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法院应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协助执行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法院应关注保险公司的反馈意见和异议申请,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应。

  1. 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保障被执行人的申辩权和异议权。同时,法院应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的情况。

五、结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保单现金价值和保单红利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保险金通常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不能直接被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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