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的通知【市监食检发〔2023〕6号】

健康   2024-11-22 06:45   北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及时有效应对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精准识别严重风险

食品抽检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机制所称的严重食品安全风险

(一)检出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等食品中重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检出生物化学毒素、致病菌等,可能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

(三)检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能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

(四)检出农兽药残留,可能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

以上具体情形,由市场监管总局制订《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参考表》(见附件)。

二、快速报送风险信息

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发现以上风险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测结果等进行核实,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信息系统)。同时,向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对方收悉并记录备查。需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复验的,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并及时报告复验过程和结果。承检机构要按“急事急办”原则,尽快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

承检机构发现符合本机制第一条所规定严重风险,但不在《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参考表》中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共同分析研判是否有必要启动快速应对机制。

三、及时控制安全风险

负责快速应对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国抽信息系统发送的严重风险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等材料,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封存可能存在严重风险的食品;

(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按时启动一级或二级召回,并报告召回计划和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修改召回计划,确保存在严重风险食品召回效果并避免引发舆情

(三)对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检测相邻批次食品和使用同一批次原辅料生产的食品,防控可能的严重食品安全风险。

四、从严从实核查处置

负责快速应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确保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要及时核查下架、召回食品及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证据材料等,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迅速逐级报告至市场监管总局,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进快速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依职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和在学校幼儿园食堂等发现严重风险食品的,应当将相关详细信息通报同级农业农村、海关、教育等行政部门。

六、检管结合严防风险

对检出严重风险的食品,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属 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安排跟踪抽检,并将负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对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调高其风险等级。

具体负责快速应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包保干部。必要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督促。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辖区内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工作的具体流程、措施和要求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情况,要及时向总局食品抽检司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附件: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参考表

(此表由市场监管总局动态修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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