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委主任刊文“定调”涉恶的案件,丽水法检能公正审判吗?

文摘   2024-12-26 00:01   北京  

他们都定了,你们还怎么审?”法庭上,张小波的这一问,带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刊发文章所举的“涉黑恶”案件,算不算给案件“定调”?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时,会不会受此影响?

现年43岁的张小波,原是丽水市遂昌县石练镇淤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今年6月,他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多项罪名,且属“恶势力集团”,被丽水市代管的龙泉市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4年6个月。

宣判后,张小波及同案其他三人提出上诉。12月23日、24日,丽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张小波在阐述其申请丽水中院全体法官和丽水市检察院全体检察员回避时,提出了上文的问题。

据张小波庭审中讲述及其家属此前反映,丽水市纪委监委曾刊发文章将张小波等人的案件定性为“涉黑恶势力”。

笔者检索到,2022年11月23日,浙江纪委监委网站刊发一篇《丽水以“革命红”涵养“生态绿”》的文章,署名为“丽水市纪委监委”。

文章中提到:8月3日,张小波等人被留置;9月14日,3名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9月20日,张小波的“保护伞”——遂昌县政协副主席王坚兵主动投案并被留置;10月15日,8名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短短数月,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交织发力下,盘踞在遂昌多年、坐大成势、长期未受到有效打击的张小波涉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2023年3月22日,丽水市纪委官方账号“清廉丽水”推文称,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第6期刊发丽水市纪委主要领导的署名文章《护航山区绿色发展之路》。

笔者注意到,推文转载的署名文章中再次重点介绍了张小波案——盘踞遂昌多年、坐大成势的张小波涉恶势力(笔者备注:“黑”字没了)被连根拔起,其背后6名“保护伞”被留置,群众无不拍手叫好……

这算不算给张小波案“提前定调”?笔者理解,引用具体案例在宣传反腐倡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威慑其他同类违法犯罪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时机是否应该选在案件有生效判决之后?

司法文书显示,202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才将案件移送丽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6月5日,丽水市检察院将案件交给其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9月21日,龙泉市检察院才对案件提起公诉。上述两篇文章的发布,均在张小波案被公诉之前,甚至是早于侦查结束。

丽水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在系统内顶级刊物刊发署名文章后,作为其下辖审查监察对象的丽水市公检法办案人员,敢驳领导面子,不定黑、不定恶吗?这算不算“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张小波以此申请丽水市检察院、丽水中院全体回避、将案件异地管辖,似乎有一定的合情合理性。

除上述的“新型”回避事由外,张小波案还有多项法定回避事由。笔者注意到,23日、24日的连续两天庭审,主要聚焦该案的回避与管辖问题。4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要求丽水市中院全体法官、丽水市检察院全体检察员回避,并将该案移送异地管辖。

在此之前,家属持续为张小波案控诉,反映丽水市检察院和丽水市中院多名司法官员都与张小波案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不宜由丽水市中院审理,应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

据张小波家属反映,该案若由丽水中院继续审理,将出现“丽水检察官审查本院副检察长贿赂犯罪”现象,因为张小波被控向丽水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平行贿;“丽水中院法官审理同事家属”现象,因为赵平的妻子是丽水市中院的法官,且担任过刑庭领导职务。

张小波的辩护人也多次就此向法院提出,将案件移至丽水市以外的异地法院管辖审理。庭审中,审判长表示,驳回张小波的上述异地管辖申请。

不过,张小波等4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又当庭列举多个回避事由。如该案存在“一审证人担任二审法官”现象。

12月16日,即开庭前一周,丽水中院突然决定变更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将叶露法官替换为徐诗周法官。变更理由为“工作原因”

丽水中院此番“临阵换将”异象,竟暴露出“叶露法官系该案一审重要证人、且列姓名赫然列在判决书中”的事实。

被更换的审判员叶露曾任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刑庭庭长,在张小波案一审庭审时,叶露的证言曾作为指控张小波向莲都区法院原院长李美顺行贿的重要证据。据《财新》的报道,一审判决书显示,龙泉市法院在行贿罪部门采纳了叶露等人的证言。

由此,该案管辖、回避事宜再生风波。张小波的家属又一次控告反映,被更换前,叶露法官参与合议庭、已对该案审理数月,且多次召集律师沟通、召开庭前会议等。

张小波及其家属认为,丽水中院“紧急换人”是想掩盖其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况下,强行审判张小波案所带来的司法乱象。

一审证人能不能二审法官来审理案件?确实不能!

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庭审中,审判长表示,他们在审判中发现,叶露法官曾是该案的证人,遂上报院庭长批准,将其更换掉。

也就是说,叶露法官自知“应该回避”而未回避,被同审此案的其他法官在一起办案数月后发现并上报。这种行为该作何理解?

张小波一方随即指出,章作添审判长出具《合议庭人员名单变更通知书》,在叶露法官仍是丽水中院审判员情况下,以“工作原因”为由进行审判人员变更,是掩盖叶露法官未主动回避的事实。

笔者获悉,庭审中,多位辩护人要求出示由丽水市中级法院院长签批的“叶露法官回避决定书”,以判断此次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庭至今未出示。

张小波还当庭提出,他与更换后的三位审判人员中的一位,昔日经常一起吃饭,且因某一起案件找过对方,存在法定回避的“利害关系”。

至此,该案继“证人来审我”之后,又出现“朋友来审我”的回避事由。24日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一天,将调查核实该回避事由。

近些年,有多起案件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张小波案引发的回避和管辖争议,已多次被媒体报道。

今年10月23日,澎湃新闻刊发报道《法治课|浙江一检察官受贿案异地审理后,关联行贿案是否也应异地管辖?》。

报道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指出,张小波案行贿与受贿涉及对向犯罪,两案认定的事实可以相互佐证,因此,如果受贿人不宜由本地司机机关管辖,被指定异地管辖,行贿人也应当被指定异地管辖

陈永生说,如果二审出庭的检察员是被控受贿人的前同事、前下属,该案的法官又与受贿人妻子是前同事或下属,这两重关系都将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受贿相关联的行贿案件如不移出则难以避免有利害关系而导致公众对本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一并移出更为妥当。

12月24日,财新刊发报道《一审证人成二审法官 浙江丽水一起涉恶案管辖起争议》。报道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财新,鉴于行贿对象是下级、甚至同级司法机关领导,为公正起见,异地审理较为合理。并且从行贿案和受贿案协调性出发,也应异地管辖。

不论是媒体聚焦和报道,还是法学教授关注和建议,都暂时未能“唤醒”丽水中院主动回避张小波等人上诉案。这不仅令人心生窦疑,丽水市司法机关为何“舍不得”将案件异地管辖?

不管是丽水司法机关查办,还是丽水以外的它市司法机关管辖,不都可以查明案件、打击犯罪么?如若真符合回避情形,且丽水中院审理致使案件陷入巨大争议,将案件移至外地审理又何妨?

每一起司法个案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丽水中院办理张小波案已然引发诸多争议,继续由其审判是否合适?期待浙江省检法两家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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