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 · 关注我们
“四转三”的适用争议及完善对策
“四转三”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3项党纪重处分,2项政纪重处分,7项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第四种形态”指标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1]对于后者由司法机关反向移送的案件,实践中不给予“双开”处分的极其罕见,几乎不涉及形态转化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即本应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但改作非罪化处理的案件。
1
“四转三”的典型案例
2019年9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艾方毅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谋取利益,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艾方毅的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不知敬畏、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艾方毅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艾方毅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终止其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邵阳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邵阳市第十一届市委委员职务;责令其辞去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四转三”处理的适用争议
该案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后,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广泛讨论。就能否适用“四转三”存在以下争议:
反对观点认为,“四转三”的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种“降调一等”的非罪化处理,有受到封建特权法制思想余毒的嫌疑,例如《北魏律》中的“官当制度”,以官衔折抵罪状,[2]这极有可能构成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放纵。一些潜在的贪污腐败分子更容易存有侥幸心理,试图在案发后借此逃避刑事处罚。此外,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损害监察机关的监督公信力,进而破坏已经取得的反腐败成效。
支持观点认为,从再犯可能性角度出发,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身份具有特殊性,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后已经没有领导职务,权力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是被完全剥夺。实践中也十有八九会调整工作岗位,部分人员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因而几乎没有再犯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在形态转化后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基本也可以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四转三”之后,部分受处分人员还能保留公职并正常上班,这样就会形成一种现身说法的效果,能够时时刻刻警醒他人。由此,既能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又达到监督执纪三个效果的统一。
本文对“四转三”的处理方式持肯定态度,理由是“四转三”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四转三”并不是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在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例如缺乏违法性认识的正当事由),在权衡处罚的必要性后决定不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另外,罪刑法定原则本来就发挥着入罪的限制功能,对出罪或者出罚的限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任务。按照第三种形态进行处理对被调查人有利,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反腐败政策。
3
适用“四转三”的完善建议
权力必须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适用“四转三”必须遵循严格程序,否则就会导致反腐败“灯下黑”的不良现象。本文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就监察机关自身而言,必须加强研究政治与法治、纪律与法律的内在统一关系,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政策价值和法律意义,准确把握纪委监委政治机关属性。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特别是适用“四转三”的制度规定,明确硬性标准和禁止性条款。
二是就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而言,要加快完善纪律处分立法事项,细化“四转三”的适用条件。结合量纪情节、认识态度、腐败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争取最终的处理结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也有必要纳入考察指标。从证据法上来看,被调查人的过往表现可称之为“品格证据”,因为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犯罪行为不具有相关性。故从入罪上来说,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4]但鉴于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和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从量纪或量刑的角度看,品格证据是对党员干部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被调查人的社会评价、工作业绩、违法犯罪的心路历程都可以作为形态转化的考量因素。
4
参考文献
[1]《精准把握政策策略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7/t20230706_273632.html。
[2]李丹阳:《封建“官当”制度与官僚特权政治》,载《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
[3]钱小平、冀洋:《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东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248页。
[4]宋洨沙:《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5期。
内容|孙啸天
排版|孙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