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 “寒冬”过后刑辩能否迎来一个“春天”?

文摘   2025-01-05 18: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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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2023年发文所言,“刑事辩护将迎来一个‘寒冬’”。与当前中国北方的气候一样,刑事辩护正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寒冬”。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律师人数已逾75万人,由此导致竞争加剧,“僧多粥少”的局面正成为一种现实;二是AI人工智能进入法律服务领域,传统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草拟等工作可以被法律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所取代;三是各类法律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有的还冠以“律师”名义从事刑事诉讼业务,“蚕食”了律师的“市场”;四是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尽人意,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频受侵害,刑事辩护更加艰难,尤其是在涉黑涉恶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更甚;五是审辩冲突更加激烈,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撕裂,律师们不得不“抱团取暖”或者借助官媒或者自媒体进行披露和揭露;六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之后,委托辩护的“蛋糕”更小,“国进民退”导致刑辩律师生存更加艰难;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不仅刑辩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而且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比例也大幅下降。

“寒冬”正在持续,是否会迎来“转机”?抑或能否在“寒冬”过后迎来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我想这是广大律师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上述七个方面,除了法律服务公司随着整治力度加大,该类公司会减少外,其他各方面不可能发生大的改变。律师人数只会逐年增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不可能停止。AI人工智能正在各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因此,“寒冬”必将持续,而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

随着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刑辩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应,刑辩律师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申请权可能有所保障。律师会感受到一丝“暖意”,可能会迎来一个“初春”。从前三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看,本次修改中辩护制度的完善仍可能是“重头戏”。毕竟,“一部刑事诉讼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但是,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仍然是局部性的调整,不大可能是体制性的变革。技术性变革将是主基调。例如,“占坑式辩护”的应对、委托辩护人主体范围扩大、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范围的明确,等等。但是,更为根本的改革则难以“入法”。例如,公权力违法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确立、无效辩护制度、“检察救济”体制等等。因此,“寒冬”过后,随着刑诉法再修改,刑辩律师可能会迎来一个“初春”,而不大可能是“春暖花开”。

辩护权是挑战公权力的权利,辩护权本身是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产物。因此,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辩护权发达程度,取决于民主进程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当后者有了实质性进步时,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会发生改善,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会得到尊重和保障。但是,无论是民主法治化进程还是人权保障,均非一朝一夕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鉴于此,刑辩律师在短期内难期执业环境会有明显变化。

除了制度因素外,刑辩律师执业是面临“寒冬”还是“春天”?还取决于刑事司法文化和主流价值观。当“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主导价值观时,当刑辩律师社会地位仍然与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无法“平起平坐”时,辩护仍带有“祈求式”色彩时,刑事辩护不可能迎来一个“春天”。

“寒冬”中的漫漫长夜里,刑辩律师不可能“蒙头大睡”,必须有所作为。每一位刑辩律师要积极发声,犹如寒夜中的一团火,温暖自己、照亮他人,“抱团取暖”是不可避免的选择。如何度过这“寒冬”,我认为刑辩律师和法院应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恪守职业伦理。对刑辩律师而言,最大的职业伦理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执业具有明显的“当事人性”,他(她)不承担客观义务,律师的职责是用尽一切合法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全世界的律师都不能欺骗或者故意误导法庭,但其对法庭所承担的是“消极的真实义务”。二是善于学习新知识并提升业务技能。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知识爆炸”时代,各种新知识扑面而来,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有的案件还涉及法律领域外的专业技术问题,律师不汲取新的营养、学习新的知识,怎么可以实现“有效辩护”呢?笔者曾经是一名刑事法官,法官眼中好的刑辩律师是理性平和、知识渊博,对法官裁判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辩护制度存在的哲学原理就是使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通过刑辩律师提供的不同于起诉书的另一个“故事版本”,使法官做到“对不利与有利情形一起注意”。三是与公权力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理性的特点就是重视“说理”“以理服人”。因此,“有理不在声高”,律师在态度上切忌“咄咄逼人”、言词激烈和习惯于假设“人性恶”,而应做到相互尊重。律师应善于沟通、耐心说服,这种沟通说服工作可以在庭审前和庭审外展开。公权力主体应给予刑辩律师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而非“听取”一纸“书面辩护意见”,应切实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协商形态,应体现为当面口头听取意见。四是适度通过媒体力量揭露违法侵权事件。对少数公权力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一意孤行、严重侵害刑辩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应当通过媒体进行揭露。这是刑辩律师的宪法性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既然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当然可以借助公共舆论空间进行。这种宪法性权利是制约公权力滥用的力量。一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24年年终报告》所述那样:“正如汉密尔顿所认识到的那样,独立的司法机构必须维护宪法,对抗变幻莫测的公众舆论,因为‘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明天不会成为不公正精神的受害者,尽管他今天可能因此受益’。因此,司法裁决引发强烈而激烈的反应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这些公众情绪的表达——无论是批评还是赞扬——都不是对司法独立性的威胁。相反,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参与有助于形成更加知情的政体和更加健全的民主制度。”刑辩律师参与案件,“冷暖自知”“感同身受”,是最适合监督司法的力量,也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体现。如果拒绝律师的监督,那么公正司法、法治中国建设云云终将沦为妄谈。五是刑事庭审进一步实质化。关键证人出庭率、非法证据排除率、律师参与辩护率、无罪判决率均有大幅度提高,二审案件开庭成为一种常态。保障律师辩护权应先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做起。

最后,还是以美国人权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的一段话作为结语。“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后壁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独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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