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的目标(强化版)

文摘   2025-01-05 18:30   北京  

庭审发问第一组问题如何把控

庭审发问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强化版)

我们先探讨一段实务,来看庭审发问所要针对的具体指向。

在一起涉黑案件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2004 年左右,为争抢东营市广利港以北、垦利县红光码头以南海滩捡拾泥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姬某……等人与马某某等人多次摆场子约架,驱赶马某某一方拾泥螺的渔民。后李某某带领孙某某等人到马某某位于东营区某某小区办公室滋事,扬言打击报复,郑某某当场殴打被害人马某某,准备将马某某带走。经马某某、马某民等人劝阻,并交给李某某 3000 元现金后,李某某等人离开。马某某等人因不堪李某某滋扰,于当年将海滩转包给他人。”

辩护律师在提取《起诉书》所涉及的重要信息时,除了涉案人员之外,我们需要重点关注指控所使用的:名词、动词、形容词,还有数词。

这里简要汇总一下,该起指控中的重点词汇包括:争抢、纠集、多次、摆场子、约架、驱赶、带领、滋事、扬言、打击报复、殴打、准备.带走、劝阻、不堪.滋扰。

【争抢】

先看看“争抢”一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方式,询问被告人李某某:涉案海滩的权属问题,包括被害人一方是否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涉案海滩是否不对外开放、李某某一方是否去过该海滩捡拾泥螺,去过多少次,有没有和对方发生冲突等问题。特别提示一下:《起诉书》后面所指控的“摆场子约架”,未必是发生在涉案海滩上。所以与指控的“争抢”行为,或许是两个独立行为:“争抢”是目的,“摆场子约架”是手段。辩护律师就该问题发问时,重点围绕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争抢”的主观故意。

【纠集】

再看第二个动词“纠集”。这是本段指控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词汇,需要重点关注并查实。因为这是一起涉黑案件,凡是与“组织、领导、参加”相关联的词汇,必然会影响到案件是否涉黑的最终定性。所以,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发问的方式,让被告人辩解是否存在“纠集”这样的行为。为了否定存在“纠集”,就需要被告人回答清楚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是否有亲属、同事、好友、隶属等情形。还可以进一步引导他陈述,与其他被告人经常聚在一起是基于普通的亲友交往。这样的证言,能够给他们的共同行为带来一定的合理性。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最好在我们发问之初就落实清楚。

辩护人可以发问被告人:他和同案其他人见面时是怎么联系的,谁联系的谁,每次见面是否有固定的程式。这组问题的核心,是帮助第一被告澄清自己并非所谓“组织”“领导”者。如果被告人之间的聚会是基于亲情和友谊,或者每次相聚是由不同的人组织和发起,那就不能对第一被告定性是“纠集”者。

《起诉书》中的“带领”一词,同样需要辩护律师重点关注和发问。

【多次】

数词“多次”也需要重点落实,我们要通过发问的方式,让被告人明确陈述清楚到底是几次?本人代理的案件中,很多《起诉书》所指控的多次,最后经调查其实仅止一两次,显然不能用“多次”来定性。而是否多次,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是关键因素。

顺便强调一下,我这里讨论的法庭发问,原则上是建立在辩护律师知道被告人会如何回答的前提下。律师发问的一个禁忌,就是针对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进行发问。非到万不得已,一定不要去尝试。我之所以会追问“到底是几次?”是基于查阅卷宗,以及会见被告人之后,综合各方面信息已经知道构不成“多”(一般指三次)。

我追问第一被告人:“到底是几次”,他回答:“只有一次”。同样的问题,我在其他几名被告那里也得到了“只有一次”的回答。这样一来,《起诉书》指控“多次”就面临被推翻的可能。在接下来的质证环节,就需要公诉人着重去证明他所指控的这个“多次”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护律师通过发问方式,不但干扰了公诉人的举证重心,也撼动了他出庭指控犯罪的自信心。

【滋事】

《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滋事”当然是本起犯罪争辩的核心。在律师界,我们把寻衅滋事罪称为“万能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可谓《刑法》中的一个恶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概括“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如果被告人是“有事找事”,那就应该依照《刑法》中那个具体的“事”,来套用法条进行认定。我们之所以说寻衅滋事已经演变成一个恶法,就是实践中很多事出有因的纠纷,因为套用《刑法》相关罪名达不到犯罪程度,办案单位就用寻衅滋事罪去追责。

《起诉书》里面的“扬言、打击报复、殴打、准备.带走、劝阻、不堪.滋扰”等等用词,都是对“滋事”的具体描述。我们需要采用详尽的发问,引导被告人逐步辩解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滋事”。

成功的发问,能够给审判人员提前预埋下对案情的疑问。有助于他在后面的庭审中,着重去审查这些疑点。如果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不能与《起诉书》中的定性相吻合,自然会动摇审判人员对《起诉书》以及公诉人的信赖。

关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参考阅读我此前所撰写的文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在我们来总结本文的主旨:庭审发问所要达到的目的。

以我的辩护经验,我认为庭审发问的目的:就是辩护人要引导被告人“讲述一个与《起诉书》完全不同的新故事。

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起诉书》其实就是在用法言法语方式,讲述一个被告人如何实施犯罪的故事。

在无罪辩护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要否定公诉方的故事。但仅仅否定还不够。辩护人还要通过发问的方式,让被告人自己去讲述一个全新的故事。在这个讲故事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工作相当于影视剧的导演:律师要用自己独特的节奏、视角、剪接来指导被告人完成这部作品。

当然了,被告人其实不具备讲故事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来帮他实现。我经常劝导青年律师要多看欧美电影、电视剧。我要他们看的不是热闹,也不是视效。而是去看一位优秀的电影导演是如何讲述一个好故事。

优秀的电影,即使我们已经知晓结局,甚至已经反复看过多遍。但还是想再次观看,其实就是被导演的叙事方式所吸引。

针对发问再做一个简要提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是辩护人的“阅卷导航”;也是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案情索引”;我指出的“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等关键词汇,则是案件的关窍所在。通过对关键信息的提取和把控,可以让辩护律师很快熟悉案情,把握重点。从而让我们有针对性地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现在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既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要有目的性、要事先知道被告人会作出什么样的回答。那么,辩护律师能不能教导被告人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能教导被告人如何应对庭审吗?我们在下一章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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