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八日 · 清 ·《公廉箴言刻石》

文摘   历史   2024-10-08 07:52   北京  
2024年10月8日 
星期二
历甲辰年·九月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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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公廉箴言刻石》


【时间道光四年(1824)十月

【地点】陕西西安碑林第五展室

【评述】 

碑为横式,高83厘米,宽209厘米。右侧大字6行,行6字,后附小字跋文数段43行,总计49行。碑文第16、34、42、49诸行尾均钤2方印文。


碑文前6行36字官箴文或出自明初理学家曹端。


首段跋语(碑文第7-9行)记明泰安知州顾景祥因欣赏年富刊行的官箴,于弘治十四年(1501)八月在泰安州署“勒石自警”。


第2段跋语(碑文第10-16行)作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时任泰安府知府颜希深(1729—1780)“偶于科房破壁中见之,心有所会,因移置署侧之西轩,以当座右铭。后之来者,宁勿有感于斯箴”。


第3段跋语(碑文第17-34行)撰者为颜希深之子颜检(1757—1832),他仰承父志,“兢兢焉以廉隅自饬。今奉命来抚浙江,因重摩上石,嵌诸厅壁,俾凡有位者皆可奉为官箴,且志先人明训于不忘云尔”。此后“公廉”官箴开始在浙江流传。


第4段跋语(碑文第35-42行)撰者为颜检之子颜伯焘(1792-1855)。道光二年(1822)颜伯焘被任命为陕西延绥道台时,携其父所制官箴刻石拓本赴任,“同僚知有此本,争索不继”。因在当地没找到合适的拓工,特请长安县令张聪贤(字爱陶)“重摹上石,置碑洞,以广其传”。


最后6行(碑文第43-49行)为道光四年(1824)时任长安县令张聪贤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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