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十五日 · 清 ·《苏州府准东越会馆议定烛业按月捐厘告示碑》

文摘   历史   2024-10-15 14:11   北京  
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历甲辰年·九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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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苏州府准东越会馆议定烛业按月捐厘告示碑》


【时间道光六年(1826)八月初七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三乐湾东越会馆,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2行,首行、尾行大字。下部碑文磨泐较甚。


据附郭长洲等县铺户陶宗德等赴苏州府呈词称:“窃铺均隶浙绍,在长、元、吴三邑各处开张浇造烛铺,城乡共计一百余家。道光二年九月公同捐资,于吴邑十一都三十四图建立东越会馆,供奉关圣大帝。”除祭祀活动外,会馆的重要职责是“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诣会馆整理,议立条规,藉以约束。”这了保障活动经费,公议“各店捐厘……厘属店捐,银归行扣,各相允议,永远遵行”;同时“公叩恩赐给示勒石遵守”。苏州府据此颁示:“嗣后各店进货,应凭行按销货多寡,务各照议输捐,实心经理,毋得私将捐项侵蚀,致扰公端。该经手行户等,亦不得遗漏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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