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十七日 · 清 ·《禁止烛匠罢工碑》

文摘   历史   2024-10-17 16:34   北京  
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
历甲辰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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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禁止烛匠罢工碑》


【时间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二十五日

【地点】碑原在江苏苏州三乐湾东越会馆,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高134厘米,宽65厘米。碑文13行,首行、尾行大字,年款处钤印,苏州府长洲、元和、吴县三县联合示禁。


据职员汪声闻、民人鲁太初等先后赴长洲县呈称:“职等原籍浙绍,在苏开张烛店。突有匪棍邵贤昭、林士昌、冯文锡等赶至职等各店,将浇烛各伙拉出结党,霸停工作,向各店敛钱逞凶。”官府收到呈文,查“上年有踹匠蒋淋云等讹诈各坊户,散发传单,勒令各匠停工毁物,业经本三县按名拿获,分别拟以军徒杖责,发配递籍在案。前车可鉴”,除将林士昌、冯文锡等讯供管押、勒拿在逃之邵贤昭外,负责管辖苏城内外烛店的长、元、吴三县特会同示禁称:“嗣后尔等安分守业,毋再听人煽惑,霸停工作,聚众敛钱,逞凶滋事。倘敢复萌故智仍蹈前辙,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差拿到案,从严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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