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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县保护包姓坟地山林禁碑》
【时间】道光四年(1824)八月给示
【地点】浙江宁波市东钱湖东岸南宋石刻公园
【评述】
碑圭首方座,额横题“奉宪勒石永禁”6字,碑文10行,载包诗隆等呈称:有祖遗上水地方坟山地13亩,葬历代祖坟40余穴,种植树木成林。因距家70余里,虽有庄人看管,屡被近匪乘间索诈,并被劣衿史积阳等盗砍大荫木19株。经官府讯明,盗砍属实,牒学戒饬。诚恐以后复有盗砍情事,包姓特公叩示禁。鄞县知县据此出示禁令:“嗣后如有不法之徒敢在包姓山内盗砍荫木,砟窃柴薪,许坟主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如庄人、地保知情徇庇,并提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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