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二十七日 · 清 ·《山阳县严禁恶佃抗租碑》

文摘   历史   2024-10-27 18:26   北京  
2024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历甲辰年·九月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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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

《抚院明文碑》《取木竹行铺当官碑》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
原在江苏常熟道前,现存常熟碑刻博物馆

碑高180厘米,宽82.5厘米。碑身中部有裂痕,下部磨泐,左下残缺。碑身有界行,禁碑文字14行,县署官吏、木商、竹行、经承竺题名10行,总计24行。颁示禁碑者为常熟知县高士䴊,立碑事由为“江南苏州府常熟县正堂加三级高为上宪真心为国为民等事”。碑载苏州府援引松江府“近奉宪台严饬,官修官办,不许派及行户,卑府实力奉行,丝毫不扰。远近商民,咸庆更生矣。今恐日久废弛,吁请勒石,以垂永利”的事例,并经两江总督于成龙批示,特要求属县“官吏查照宪行事理,即便立石”,永久遵行。常熟县据此立碑示禁。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二十五日立
河北隆尧县碑刻馆

碑高190厘米,宽60厘米,厚20厘米。额横题“抚院明文”4字。碑身13行,行47字。
碑文载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兼理粮饷督察院右副都御史甘文焜为“永革积弊以除民害事”而下发禁约文示。唐山县知县孙缵勒石。

甘文焜(1632-1674),字炳如,汉军正蓝旗人,沈阳(今属辽宁)人,祖籍江西丰城,石匣副将甘应魁之子。初以官学生授兵部笔帖式,后历任礼部启心郎、大理寺少卿、顺天府府尹等职。康熙六年(1667年)任直隶巡抚。康熙七年(1668年)迁云贵总督。

《山阳县严禁恶佃抗租碑》


【时间道光七年(1827)闰五月十九日

【地点】江苏淮安府署

【评述】 

碑高190厘米,宽96厘米,厚19厘米。碑文26行,其中1-10行为淮安府山阳县知县谭霖抄奉淮安府知府富斌颁示的禁碑文;11-23行为山阳县举人陈曦、职贡李程儒等依据乾隆五十三年(1788)江南布政司颁发的《通行江南征租规条》,因地制宜拟定的五条规则,得到淮安府、淮扬巡道、江宁布政司及总督巡抚的支持。


《详定规条》写明:对恶佃,照依架命图赖从重治罪;对奸佃,治以侵盗、侵吞之罪;对顽佃,照依拐骗,将稻作银计赃科罪;对强佃,照依唆讼之罪;对刁佃,照例枷杖示惩。


碑由山阳县阖邑绅士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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