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首先我们来看票据追索权的概念,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都是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其中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实际业务中,当持票人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后,若承兑人拒付,则持票人即享有追索权,可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且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那如何实现票据有限追索呢?根据《中国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V1.3》,企业可选择签署有限追索服务承诺函,并加入有限追索服务白名单,白名单内的企业间背书转让可以免受追索。
这其实和票据转贴现银行之间实现票据免追索原理类似,票交所的会员单位需要签署《票据交易主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放弃对转贴现银行的追索权。这也意味着企业要实现票据免追索,票据只能在有限追索服务白名单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背书,因为一旦背书到白名单外企业手里,此时持票企业并不受有限追索服务协议限制,依然拥有票据追索权。
目前票据有限追索尚处于探索实施阶段,初期主要是在供应链票据场景下试点,未来可能视效果决定是否推广至其他票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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