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2024】110
在货物买卖完成后,发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除了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采取补救措施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卖方退还部分价款?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由A公司购买B公司销售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并对车辆型号、价款、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互相履行了价款支付及交付义务。A公司在收到车后短时间内出现多次车辆故障,A公司认为故障系因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退还部分销售价款。
B公司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其在车辆故障后已及时进行售后修复,不应予以赔偿。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针对案涉车辆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结果为涉案车辆的飞轮齿圈与启动马达存在配合方面的质量问题。结合车辆交付后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认定案涉车辆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且该部分质量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车辆价值。考虑行业交易惯例,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认定B公司以案涉车辆总价的10%向A公司退款,并赔偿A公司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
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各方在买卖过程中获得可期待利益。若买卖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便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同时若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价款已经支付的,出卖人还应退还减价后多出的部分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河东法院 王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