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需谨慎,恶意异议不可为
近年来,随着执行实施案件的增多,执行异议案件也呈水涨船高之势。考虑到执行异议立案限制条件少、成本低等特点,部分被执行人动起了执行异议的歪主意,有的被执行人频繁提起执行异议,以图延缓执行进度。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联合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构成案外人恶意异议。
不可否认,案件当事人有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案外人也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的使用是有边界的,滥用异议权、恶意提出异议,不仅妨碍正常办案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告知+承诺,为恶意异议戴上“紧箍咒”
为规范执行异议行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罗庄法院在“防”上下功夫,着眼于防患于未然,将关口前移,通过向当事人发送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不正确提出执行异议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大限度防范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
2024年11月6日,罗庄法院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