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2024】108
某丰公司与高某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出资组建一个置业公司,双方分别各占股45%,管理方占股10%。后依据上述协议成立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后因经营过程出现分歧,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高某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多次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账簿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某鑫公司辩称高某曾经营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鑫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不当,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高某虽系某劳务有限公司、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相关职务,但该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某鑫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高某曾任某置业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唯一股东系案外人高某强。该公司经营范围虽与被告某鑫公司一致,但因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已于8年前被注销,被告某鑫公司据此主张高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显然证据不足。综上,被告某鑫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高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故依法支持高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亦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供稿:河东法院 诸葛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