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辑 | 临沭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25 18:30   山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重侵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惩处。近年来,临沭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联动公安、检察等各方力量,依法严厉打击转移隐匿财产、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给“老赖”以有力震慑,有效保障和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予以发布5起典型案例。

01

马某拒不交出特定物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马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判决马某将公司印章及财务资料移交张某收执。判决生效后,马某未自觉履行交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沭法院向马某送达了责令交付特定标的物通知书,责令马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公司印章及财务资料交付执行法院,逾期不交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马某仍未自觉履行交付义务,临沭法院对马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十万元决定。此后马某仍然恶意逃避执行,以其财产作担保向青岛某法院恶意提交证据保全申请,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查封了临沭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某公司公章及财务资料等特定物。拒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马某亲属将案涉执行的公章及财务资料交付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马某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幡然醒悟,主动交付本案涉及的特定物品,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抗拒执行是恶意逃避法律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告人马某为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以其财产作担保向其他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查封案涉公章及财务资料等特定物,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法惩治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02

郝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宋某诉郝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沭法院判决郝某赔偿宋某救护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郝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郝某为他人建设房屋收取施工费共计9万余元,并花费2万余元在本村建设房屋六间,却逃避对宋某的赔偿义务。郝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拘留15日,仍拒不履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郝某始终未执行生效判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截至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仍拒不履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郝某在执行期间有大额收入,属于具有执行能力,但其未将收入用于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而是用于自家房屋建设,在被司法拘留、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始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刑法》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03

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借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公司与淮南某公司之间因买卖、借款等共发生15起纠纷,临沭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淮南某公司对山东某公司应负债务共计20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淮南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山东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采取执行措施,对该公司12辆汽车及公司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私自将法院查封车辆中的3辆抵押给他人,藏匿其他被查封的9辆汽车,拒不交付执行,且淮南某公司利用他人的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数额巨大。李某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其亲属代为偿还部分执行标的20.5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擅自转移、隐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拒不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一罪名不仅关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影响到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明知司法机关对相关车辆已查封仍予以抵押、隐藏,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扰乱司法秩序,并借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属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04

刘某拒不腾退房屋案

基本案情

韩某与王某、刘某之间因房产纠纷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刘某腾空并返还涉案房屋。案经临沭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王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某房屋并腾空。判决生效后,刘某未自动履行腾退房屋之义务。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在涉案房屋张贴了执行通知书、腾空返还公告,向刘某送达腾空返还房屋公告,刘某拒签,并拒不履行腾空返还义务,临沭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司法拘留15日,后刘某仍拒不迁出房屋。临沭法院以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临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敦促、逐步升级强制措施仍拒不腾退房屋,对抗执行,最终由执行局强制清退才执行完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仍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严惩。通过对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逐步升级强制措施,采取高压打击态势,有力震慑了那些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

05

王某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案

基本案情

王某因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取土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王某收到裁定后仍拒不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8万元,并将其名下一处宅基地以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后被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后,其亲属为其缴纳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已全部履行生效行政裁定确定的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院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是对国家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后,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避免逾期缴纳罚款带来更大经济损失。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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