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 一“执”向前:说说执行那些事(七)

政务   2024-11-07 18:19   山东  


  有钱不还,还拒不履行吗?

判了!构成拒执罪


案例一  

刘某、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1年,蒙阴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7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偿还薛某等人欠款共计671万元;作出11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偿还欠款382万元。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关系。期间,被告人刘某、周某明知其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且有执行能力,但使用李某、赵某等他人账户经营的方式隐藏、转移财产,且不如实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后二被告人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执行期间有经营收入却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中的偿还义务,而是用他人账户经营的方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

李某、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3年期间,蒙阴法院先后作出15份判决书,判决李某偿还伊某等人共计399万余元,判决卢某偿还朱某等人合计277万余元,后伊某、朱某等人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某、卢某多次借用其亲友账户通过经营走账等方式转移、隐匿资产。同时,二人为逃避执行,多次变换住址,并借用他人号码、银行账户等从事水果经营,期间还以他人名义购置汽车等财产。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二人仍有绝大部分案款未能履行。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什么是“拒执罪”?


一、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1.被执行人;

2.提供执行担保的人;

3.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

二、拒执罪常见的犯罪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执罪常见的追责途径

1.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触犯拒执罪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守诚信,失信拒执行必打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端正思想态度,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转移财产、转让债权,以非法手段逃避执行,一经查实,将会受到相应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制裁。



供稿 :蒙阴法院田浚序、贾瑞君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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