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生意欠下好友40余万元,
6年多来一直拒绝偿还。
父亲称将售卖与妻女共有房产还债,
却将售房款悉数打入女儿账户。
债主无可奈何起诉女儿,
那么,售房款中属于父亲的份额,
女儿是否应当“代父偿还”?
陆女士与魏先生本系多年好友,后因涉债权债务纠纷,于2018年10月经法院判决,由魏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共同归还陆女士借款44.45万元并支付利息。上述案件生效后,通过执行归还部分款项,尚余借款本金41万余元,而魏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
在2018年初,魏先生将其与妻子、女儿魏小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以960万元对外出售,扣除房屋抵押贷款后,将剩余460万元汇入女儿魏小姐的账户。
2023年4月,陆女士将魏小姐作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陆女士诉称,魏先生的妻女均知晓借款事实,魏先生曾承诺以售房款归还借款,现460万元售房款全部汇入女儿魏小姐的账户,其中属于魏先生的三分之一份额,应当优先偿还债权,并要求魏先生支付利息。
魏小姐辩称,第一,该债权自2018年至今已有六年,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第二,售房发生于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并非为了逃避债务;第三,魏先生与其妻女已约定960元售房款中500万元由魏先生支配使用,460万元由魏小姐支配使用;第四,出售房屋上有抵押贷款508.6万元,系因魏先生周转借用,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汇入魏先生账户的售房款500万元以及魏小姐另汇给他了8.6万元,合计508.6万元已用于归还贷款;第四,即使460万元售房款中有魏先生的份额,按三分之一计为150万元,而魏小姐替父亲归还了另外11笔债务合计230万元,已无剩余;第五,魏小姐不知晓父亲欠付陆女士借款,债务人系魏先生,即使陆女士自2018年至今存在损失亦非魏小姐造成,故不应承担利息。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魏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魏先生述称,已售房屋上的抵押贷款500万元,应以售房款中其所有的份额归还,实际归还本息合计508.6万元,该金额大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故还贷时占用了妻女的份额,女儿处剩余售房款中已无其份额。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魏小姐支付陆某412,714.4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18年11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魏先生在出售房屋享有的售款房559,910.48元范围为限);2.魏小姐与魏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额范围内消灭。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包含三个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本案中,债权人陆女士对债务人魏先生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业已到期,且经生效判决确认,故魏先生对陆女士负有履行到期债务之义务,但其怠于履行。根据查明事实,魏先生之女魏小姐处留有其售款房,故陆女士有权向魏小姐代位求偿,但魏小姐的偿付范围应以魏先生在出售房屋中享有售款房559,910.48元为限,而且魏小姐与其父魏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魏小姐给付金额的范围内予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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