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一位父亲陷入了生死攸关的选择:是眼睁睁看着孩子痛苦,还是冒险酒后驾驶送医?这起案件,不仅引发社会热议,更是对法律“刚与柔”的一次考验。最终,法庭是如何裁定的呢?
案情回顾
2024年春节前夕,江阴市民王某正在家中与朋友小聚,觥筹交错间,丝毫没有预感到危机即将到来。突然,他6岁的儿子小明捂着肚子冲进房间,脸色惨白,表情痛苦:“爸爸,肚子好疼!”紧接着就是一阵呕吐。王某赶紧上前,摸了摸孩子的额头,竟然发烫得吓人!儿子急性腹痛伴随高烧,情况显然十分严重。
这时,王某的妻子正在外地出差,家中只有他一人。他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却被告知由于春节前夕就医高峰,救护车可能需要40分钟才能到达。接下来的时间,每一分钟对小明来说都可能是生死考验。王某又试图拨打出租车和网约车,但所有司机都因春节临近忙得不可开交,根本无法即刻赶来。
王某急得满头大汗,屋里屋外焦躁地来回踱步。看着儿子蜷缩在沙发上,额头汗珠滚滚,时不时呻吟一声,他的内心如刀绞一般:“等120?40分钟后还来不来得及?再打车?可已经耽误了10分钟了!”
短暂的挣扎后,他做出了一个可能改变人生的决定:开车!然而,他刚刚喝了酒,呼气间还有淡淡的酒气。出发前,他深吸了一口气,定了定神,自我安慰:“只要车速慢一点,保持冷静,应该不会有事。”
从家到最近的医院大约10公里路程,王某全程保持双闪灯常亮,速度不超过40码,眼睛一刻不离前方道路,内心也不断祈祷:“千万别出事,孩子一定要挺住。”
幸运的是,王某的驾驶非常谨慎,10分钟后就顺利抵达医院。当值班医生检查小明后,表情顿时凝重起来:“孩子急性阑尾炎并发腹膜炎,幸好送来得及时!”手术结束后,医生告诉王某,如果再晚半小时,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然而,当医生闻到王某身上的酒气时,出于规定,他报警了。警察赶到后,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达9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几天后,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王某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王某的醉驾行为表面上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他是为了拯救儿子的生命才做出此举。法院能否接受“紧急避险”的辩护理由,成为判决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 存在现实且紧迫的危险:孩子因急性阑尾炎病情危急,稍有耽误可能危及生命。
2. 别无他法:救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均无法及时到达现场。
3. 避险行为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相比儿子的生命安全,醉驾的潜在风险明显较小。
4.避险手段相对适当:王某全程低速行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判决
江阴市法院判决:王某的醉驾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王某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再犯类似行为。这起案件迅速引发舆论热议。有人称赞:“法律的柔性让人感到温暖!”也有人担忧:“这种判决会不会让某些人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醉驾惩罚?”
不管争议如何,这个案件明确了一点:法律既是规矩的守护者,也是公平的衡量者。在面对特殊情况时,它不仅要“有棱有角”,更要懂得权衡人性与法理。毕竟,守护生命始终是最高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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