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可思议了!贵阳,一女子无偿献血24年,遭车祸后用血5180元却要自付,与保险公司打了半年官司,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文摘   2024-11-14 08:03   湖南  
谁会想到!贵阳,一位持续献血24年的爱心市民,在遭遇车祸后,不得不面对一场漫长的赔偿纠纷:只因她使用了价值5180元的血液制品,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这场官司,揭示了无偿献血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最后法院到底怎么判的呢?让我们往下看。

案情回顾

袁女士是贵阳市的普通市民,却有着不平凡的经历:24年间,她坚持定期无偿献血,累计献血量超过10000毫升,早已成为当地的献血模范。“献血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她常常这样说,语气中透着自豪。
去年,袁女士在一次过马路时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她因失血过多需要大量输血。最终,她用了价值5180元的血液制品,才脱离生命危险,当然,这笔费用先是她自己垫付。
在后续的医疗费用报销中,袁女士向当地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了这笔用血费用的报销。然而,当她向肇事司机文某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该保险公司却断然拒绝:“您的用血费用已经报销,无法再次理赔。”
这一结果让袁女士感到不解和愤怒:“这不公平!我献了24年血,现在出了事故,为什么要用我自己的福利来填补?”她坚持认为:“用血费用是医疗费的一部分,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却态度坚决:“根据规定,您已享受了献血者福利,不能重复赔付。”
袁女士不甘心:“我无偿献血,到最后被人开车撞了,反而要给对方垫付医疗费?”最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余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却支持了保险公司的立场,袁女士随即上诉至二审法院,但结果依然不利。眼看诉讼之路似乎走到尽头,袁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中确实存在问题,提出了重新审视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
- 用血费用显然属于医疗费范畴,应纳入赔偿范围;
- 献血者福利与侵权赔偿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项权益,二者不应相互抵消;
- 无偿献血者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此外,《献血法》明确指出:“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免费用血。”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
- 保障献血者在需要时获得用血补偿;
- 不应被用于抵消侵权赔偿;
- 绝不能成为侵权人或第三方减轻其法律责任的理由。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法律条款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袁女士赔付5180元用血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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