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什么意思?怎么能放跑他!”重庆某男子在大巴上抓住扒手,眼看就要将人送到派出所,司机却突然停车放走了小偷。这起案件引发了热议,也让我们看到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司机的行为又是否合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吧!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的一天,重庆市民小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巴,从江北开往渝北。那天车上人多,小周靠着窗户半躺着休息,心里想着晚上要和朋友聚餐的事。可是,一阵窸窣声让他心头一紧,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
他慌忙环顾四周,发现前排一名男子低头捣鼓着什么,神情十分诡异。小周立刻起身走过去:“兄弟,我的手机是不是在你身上?”对方支支吾吾,脸涨得通红,态度更是闪烁不定。
周围乘客见状,也纷纷伸头看热闹:“你赶紧把手机拿出来!”小周趁势摸了摸对方口袋,果然找到了自己的6100元新款手机!他气得手直抖:“敢偷我的东西,今天你别想跑!”
在大家的帮助下,小周当场控制住了扒手,并要求司机张某将车开到最近的派出所。一车人也跟着起哄:“没错,报警处理!”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司机张某却一脸焦急,不断看向车窗外。突然,他猛踩刹车,迅速打开了车门,扒手趁乱挣脱小周的控制,跑了个无影无踪。
眼看抓住的扒手逃了,小周气得当场质问:“你这是什么意思?怎么能放跑他!”司机张某却满脸无辜:“我也是为大家安全着想。万一他身上有刀,伤到人怎么办?”
这一说辞显然无法让小周接受。他认为,司机的行为不仅放跑了罪犯,更直接导致自己无法追回损失。这是明显的失职行为!愤怒之下,小周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手机损失61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客运公司是否应对乘客的财物损失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司机作为承运人的代表,显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放任扒手逃跑。在乘客已经控制住扒手的情况下,司机擅自停车开门,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嫌疑人逃脱。 未及时报警。面对违法行为,司机并未采取配合报警等正当手段,而是以“安全考虑”为由开脱自己。 疏于防范。客运公司未对司机进行相关培训,导致事件处理方式不当。
当然,小周作为乘客,在保管个人财物时存在疏忽,对损失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中的“与有过错原则”,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时,责任应由双方分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履行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周的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小周损失4800元,而非全额赔偿,以体现小周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足。
这一判决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一名旁听的律师评论:“判决结果既保障了乘客权益,也提醒乘客自己要加强警惕,合理分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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