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恐怖了!三亚,女子潜水时被教练取下面罩,并威胁:不想呛水,就乖乖拍照!只因拒绝水下300元拍照!女子后怕不已,警察叔叔出手了!

文摘   2024-11-19 12:23   湖南  

三亚,发生了一起细思极恐的事情。一名女子陈女士在潜水过程中,只因不想花费300元水下拍照,竟被教练刘某威胁,甚至被强行取下面罩恐吓:“不拍照就呛水”。这究竟是普通报复还是恶性犯罪?法院怎么判的?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今年夏天,三亚迎来了旅游旺季,海边活动人潮如织。陈女士和朋友们兴致勃勃地报名参加了一次潜水体验,想感受海底世界的美妙。当日,负责潜水教学的刘某教练热情洋溢,详细讲解了潜水的装备使用和注意事项

潜水的前半段风平浪静,陈女士和其他学员在浅水区练习技巧。她戴着面罩,看着水下的珊瑚和鱼儿游动,感到格外兴奋。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彻底颠覆了她对潜水体验的期待。

在水下进行训练时,刘某突然向陈女士推荐水下拍照服务:“300元拍张水下照,纪念一下,多有意义!”陈女士摇摇头示意,婉拒了:“谢谢,不用了。”对于她来说,拍照固然美好,但额外的费用超出了预算

然而,刘某似乎不愿善罢甘休。他的态度骤然转变,眼神中透出一丝冷意。随即,他竟然强行取下了陈女士的潜水面罩,并用威胁的语气说:“不拍照,就呛水!”

这一刻,陈女士大脑一片空白。她感到呼吸困难,胸口如被重锤击打般发紧。她拼命伸手想夺回面罩,却发现自己在水下的动作变得异常迟缓。惊恐中,她试图呼喊,但水下的环境让她发不出任何声音。只能眼睁睁看着刘某站在旁边,冷冷地看着她。

“快把面罩给我!”陈女士在水下挣扎着打手势发出强烈哀求。经过一番僵持,刘某终于不情愿地将面罩归还。上岸后,陈女士的双腿已经止不住地发抖。她向朋友倾诉了遭遇,朋友们愤怒不已,纷纷劝她报警。

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同时潜水公司也因管理失责被一并调查。

法律解读

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服务提供方必须保障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任何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属违法。刘某在潜水时强行取下陈女士的面罩,不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造成了直接的生命威胁。

人身威胁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明确指出,任何以暴力或胁迫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刘某以“呛水”威胁陈女士拍照,属于暴力威胁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合同履行中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若因合同履行不当导致他人损害,服务提供方有赔偿义务。作为潜水教练,刘某理应为陈女士提供专业、安全的潜水服务,但其行为直接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与心理健康。陈女士不仅可以要求刘某个人赔偿,还可追究潜水公司因未有效管理员工行为所负的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威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要求支付陈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潜水公司因未尽管理责任,被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事件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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